学术|《公司法》2023修订版学习笔记(下)

文摘   2024-03-25 08:53   云南  
                           


学术|《公司法》2023修订版学习笔记(下)

张瑜明丨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9日,四号主席令,四部法律齐刷刷发出修订稿(修正案),当时还在朋友圈调侃,年底了,大家都在努力完成年度KPI。只是法律人的待学习清单又加长了。说归说,认真看看学学其实都没机会,直到龙年春节假期。边学新公司法,边记点笔记。对于公证员来说,知道体系和理解意义并展开一些思考,比记住每个法条的具体规定更重要。






08


    

       拿到一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该审查什么?《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公证员常会收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但具体如何审查呢?我的执业指导老师之一杨雪榕公证员当年教过我“三板斧”:一看章程股东人名、持股比例和决策事项规定;二看决议内容对不对、全不全;三看签名股东、印鉴、数量是不是符合比例要求,最绝的是可通过“趴玻璃”核对几份股东会决议的签名是否一致,是否是有人代签。现在回想,实在是老公证员的细腻实操经验,如今的公证员实操能力要更体系化点才行。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完善了公司决议制度的体系化,分别修正、更新了公司决议的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情形以及对应的救济路径和法律后果,其中不成立情形是吸收司法解释内容新增的,很多如何诉、如何举证的规定,很明显地是司法解释行文的基因。多理解点可诉与诉讼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和法条规定,对于公证员更好地做“审查”来说是好事。
      这里结合《公证法》的规定,梳理审核决议的一个思维框架:“先形式——后程序——再实质”。
      先形式:三看:(1)看决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2)看决议内容是不是本事项相关内容;(3)看决议是不是有签名、印鉴齐全。三对:(1)对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名称与决议签署股东是否一致;(2)对公司章程对本决议事项决策层级的规定是否与本决议事项相符;(3)对本决议事项的出席人数和决策比例人数要求是否与决议实际相符。
      后程序:询问决议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可问时间、地点、形式、决议情况等,当然很多决议情况会直接写明,询问与核对亦可。此步骤可视案件实际情况参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再问问决议形成的程序问题,此步骤非必须。
再实质:如前两步有疑义或相关规则规定必须核实,那么进入对决议的更实质的审查步骤,核实确认以下内容:(1)决议签字是否均真实本人或真实授权人签署;(2)决议内容和意见是否真实无误;(3)决议是否确实会议召开做出;(4)会议及决议召集程序有无异议等。
      根据现在司法判例来看,贯彻保护善意和交易效率的原则,支持普通相对方达到形式注意即可,不会苛责实质审查的义务。但公证员的审核不一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员,要更深刻些,并且要能深入能浅出,需收放自如。
     【思维框架没有什么对错,理一理,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也避免挂一漏万,需遵从MECE原则(相互独立,完全穷尽),不重叠、不遗漏、自己习惯即可。】
      当然,学习还是要先确保明白什么是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万不可不懂基础凭感觉瞎审查,也必须结合实际做具体事务,避免“姜生树上”。这几条内容比较多,细节也很多,不需要像复习考试那样记和背,知道它们的大意和体系位置,要用的时候,翻出法条详细对照即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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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资认缴最长5年、出资加速到期及股权债权出资制度。这是社会媒体最为关注的系列规定。《公司法》几次司法解释,都是关于规范出资责任、实际出资和防范抽逃出资的,可谓“补丁加补丁”,不做公司法律实务,这块不关注也没问题。本次新修的两个出资规定,倒是值得关注:一是出资认缴最长期限5年,“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强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超过5年没有缴足,后果如何呢?谁来监督呢?验资吗?第四十九条做了一些规定,出资、赔偿损失。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也有相关规定,这是“高悬大旗,高举大棒”吧?谁让你认缴等于不缴?谁让你动不动注册资本3000万?资本呢?全是注水,不怕给自己淹死?出来混,都是要缴的!二是至于后果如何,认缴资本就是认担责任。认缴加速到期这条有很多实际意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赶紧、立马地掏钱来还债!三是新增股权、债权出资。关于出资,一并记录一个新增内容,新增股权、债权作为和实物、知识产权、物权等“可货币估价并市场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啧啧,债权出资,怎么玩呢?李建伟老师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有规定,我特意去查了一下,是这么说的:“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还是没搞特别清楚,大概是个很实操的规定。可见,目前“债台高筑”和“债权满屁股”也许是个常态了,都可以市场化出资了。债权转让,可以研究研究。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0


   

      股权转让的系列制度。首先,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而是通知,等待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这个操作和共有的优先购买类似。通知啥?通知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怎么通知?书面形式。公证对于“书面通知”这个行为事实,应该还是有很多可做的证据价值和保全事项。眼光放开点,《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不能只会办邮寄送达公证,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子数据交换,也该看到可形成及保全的证据点和证据链。当然,还是场景化的产品的问题,公证机构如何不出公证书解决这些需求,又确保具备公证效力,是我们需回答的“时代之问”。其次,股权转让的程序。《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和系列操作。其中第八十六条是新增,有一种股东要撕破脸转让股权就一定不能被套牢的决绝感——否则谁还敢开公司啊?不得好聚好散?很有意思,此处可拍电视剧30分钟。天下人大多能猜到开头,猜不到结尾吧!看这几条时,我唏嘘一个公证行业的事情,曾几何时,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是某地区公证机构的核心支柱业务!眼见着起高楼,如今呢,《公司法》、登记规程和细则,没有半个字提到公证。那时的公证业务是价值的巅峰抑或时代的狂欢?如今归于寂静,公证同仁们又可曾窥见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庙门,沐得些许荣光,留下点什么经验、价值或基因?也许又只能用一句“有为才有位”来总结。只好感叹一句,昔日同伴今何在?下一个丢失的业务是什么。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除了前面十个方面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值得公证员关注并学习的内容,即《公司法》第十二章涉及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问题。公司这个民法上的人,如同一个自然人一样,经历出生、成长、生活和死亡,清算和处理自然人的继承事务有相似之意,但要复杂得多。这块领域,有好多新知和好多新机会。看到湖北省、广东省同仁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公证方式,梳理了公证工具,建立了平台连接,开展了业务规范,很令人鼓舞。这几年,一批公司已经倒下或即将倒下,清算也是个细分的法律事务领域,值得跟进。可以用湖北省、广东省同仁的方法,再新开一些地图,新走一些路。但一直有种观点,不要去做律师做的事情,不要想着做清算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而是守好公证自身独立制度定位和核心价值。齐白石说“似我者死,学我者生”,公证员可以向律师学习的是思维能力、成长能力和处理复杂事务的道,而不是学他们处理具体事务的“术”。
      以上,2024新春假期所学所感,梳理学习笔记,就像打扫了自己大脑房间一样,清清爽爽,不亦快哉!


      附:学习参考资料:
     1、【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2024年7月1日生效)
     2、【李建伟商法工作室】公司法2023修订逐条解读+重点评析(3万字图文详解)!
     3、全网最全解读:新〈公司法〉重大修订35项内容

END

编辑  I  垚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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