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 《公司法》2023修订版学习笔记(上)

文摘   2024-03-18 12:50   云南  
                                                                


学术 | 《公司法》2023修订版

学习笔记(上)

张瑜明丨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9日,四号主席令,四部法律齐刷刷发出修订稿(修正案),当时还在朋友圈调侃,年底了,大家都在努力完成年度KPI。只是法律人的待学习清单又加长了。说归说,认真看看学学其实都没机会,直到龙年春节假期。边学新公司法,边记点笔记。对于公证员来说,知道体系和理解意义并展开一些思考,比记住每个法条的具体规定更重要。

     本次《公司法》修订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2023年底是第二次全面修订,第一次修订是2005年,其间经历过四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

     本次修订重点总览: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






01


开篇第一条的几句暖心话。“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让公司法显得温情、进取,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大政策方针,有种新的精神气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2


有所名,有所权。《公司法》根据民法典1013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的规定,在公司法中新增了“名称权”的规定。在本条中简洁立法技术体现得很好,说“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怎样的法律保护却没说,那么,可以展开看,保护来自《民法典》第1013条、第1014条,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名称权,同样都是让社会对公司有认知的称呼印象,可以预见,在公司名称和商标专用权打架的领域,还是难以避免。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03


法定代表人是职务担任,而不唯一是“老板”。这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一次更制度化的体现,更符合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现在很多的采用职业经理人做治理的公司,已经是如此。亮点是“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谁当家,谁为经营业绩负首责”谁就应该是法定代表人,避免身份和责任错位。那么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代表的更多是股东和利益人的声音。

本条的第二个亮点是规定了“辞职即辞任”制度,不存在职业经理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了,还占着位置动不了的问题。但给公司内部运转的缓冲期,30天内要赶快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要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也许不是公司真正的“一把手”,那他说话还算数吗?这个规定暗慌市场交易的心,所以第十一条赶紧补上“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干事的,他站出来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做的事儿,签的字儿,就是公司承担后果。至于是不是越权了,那是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还是要相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人说了算的,这个比较好验真。

当然,从业务机会来说,公司合规管理的需求,可能还要涨一涨,先管管好自己的代表人呀!

第十一条,吸收借鉴于《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04


职代会、民主管理和职工利益。在西方国家,工会非常强势,维护工人权益,而同时因为是站在和资本家博弈的立场,工会有可能最终是那个“出卖团结”的利益绑架者。中国特色的“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是个柔性的“半官方半民间”缓冲带。“治大国若烹小鲜”,何况治理公司乎?

《公司法》这次新增明确了两个事情:一是提出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形式,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可以用,比如全员大会、员工线上社区等等系列模式;二是新增“解散、申请破产”两种事项与改制等作为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经营方面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05


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写入《公司法》其实已经是2005年就有的,也就说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是条实在的法律原则责任。公司该承担,倒是不可能诉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要赔偿,更多是舆论谴责,要诉还得是具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是近些年,公众才更加关心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舆论力量非常强大。一家公司只赚了巨额财富,却没有对社会承担责任,是“不道德”的,是“为富不仁”。对于大公司来说,社会责任承担少了,考虑不周了,也是要被骂的。

蔡玉在“这一代中国公司怎样承担社会责任”的商业观察中写道:公司要承担三层社会责任,第一层“被动社会责任”,发展过程中,自己给社会制造的麻烦要自己收拾干净;第二层“主动社会责任”边治理边发展,让麻烦没机会出现;第三层“积极社会责任”替社会解决哪些不是我制造出来的麻烦。这个观察很直白,很有意思,也应该可以作为所有组织管理,个人管理的启发思路。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公司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一年履职的宣传重头戏,这比财报宣传自己今年赚了多少钱高级得多,是一种高调奢华有内涵的“炫富”。这回《公司法》直接把“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写在法条中。好吧,社会上出现专门帮人做党建文化的公司,可以扩展个产品——制作社会责任报告,挺好的市场机会。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06


更关联、更直接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修订了原有的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也就是俗称的“刺破公司的面纱”,不允许滥用公司身份作恶。新增的两项内容:一是“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则,即关联交易,以“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回应实务中的股东逃避债务行为。操控两个公司相互倒腾,两公司都直接捆绑连带担责。二是增加了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条原本是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中的内容,本次由于这个章节已经删除,把公司形式的表达换成了“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这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防止公司“影分身”。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7


电子会议和电子表决。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疫情时代的培养加上电子签名技术的普及,使用视频会议软件开会,已经几乎成为常态。第二十四条很与时俱进,直接明确了电子会议和电子投票的常态形式。以后像巴菲特那样开线下股东大会的,都是奢侈的盛会。这里对于电子公证来说,要快迭代自己的观念、知识和技术,还有风口机会:一是迅速适应并参与公司在线会议的现场监督或数据保全。在这种电子通信方式形式下,现场监督的公证员“亲历”也许不再那么重要,而是全数据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价值(想想《头号玩家》里档案馆中的全息影像记录!)。相应地,公证员对技术、数据的理解和应用更重要,我们站在技术时代更新的每一个夜晚和早晨。二是直接有法律意义的电子会议和电子投票、签约的公证服务产品。好多年前,我就和业内同仁一起设计过电子会议、投票公证系统,还做过商业定价,但后来“胎死腹中”,可惜呀可惜。趁这次《公司法》拉了电子化会议的大旗,哪个公证机构或者协会倒是赶紧迅速制造这个产品啊,要知道腾讯会议专业版都开始收费了。急得我都恨不得自己写代码开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ND

编辑 垚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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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明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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