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公证员参与的”线上公证业务的思考

文摘   2024-03-06 19:44   云南  

对“无公证员参与的”


贾媛婷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线上公证业务的思考


    【编者按】本文根据作者在2023年公证创新与协同发展大会暨第三届“互联网+公证”创新论坛上的发言编辑整理形成。



     当前,很多公证机构开始设立信息化团队,由公证员和互联网领域从业者共同组成。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公证行业在其中没有贸然界定互联网和公证,而是开始寻找融合的契机点。笔者所在的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信息办团队里,公证员所承担的是业务产品经理的角色,将公证工作翻译给互联网领域的专业人士,以便于双方相互理解。这样的过程实际上是让互联网重新定义公证,也让公证员能够定义自身的互联网形态。通俗地说,这是一个翻译工作。翻译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举个例子,世人只知仓央嘉措的诗好,不知他最有名的两句“世间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是曾缄先生将藏文翻译为七言绝句的,原文有其意,但不见得有其韵。这句诗刚好反映了当下我们对于公证业务办理规则与互联网发展追求高效便捷之间的性感纠葛。

              



     关于“无公证员参与的”线上公证业务的思考,笔者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探讨的不是“机器全程办公证”的场景,这样的场景应该是坚决予以抵制的

     2023年以来,公证行业在“互联网+公证”上最热门的问题是,公证或者公证员会被区块链技术、互联网技术或者AI技术取代吗?以AI为例,这个词并不是横空出世的,人工智能的概念已经出现并伴随多年,只是过去公证行业没有更多去关注。目前,包括公证在内的一些法律服务行业都在研发自己的AI产品,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AI是需要“喂养”的。如果公证行业不去“喂养”自己的AI,而是由其他人站在他们的角度去培育AI对公证的理解,那么未来社会公众搜索到的关于“公证”的知识,将是被其他行业翻译或者定义的公证,而可能不是“真实”的公证。面对区块链、互联网、AI这些技术越来越多、发展越来越快的现实,公证行业几乎避无可避,所以不仅需要正确看待,还得积极拥抱和参与其中。




     公证行业之所以担心会被技术取代,是因为已经开始思考一个现实的问题:没有公证员参与的公证活动可行吗?必须承认AI必然会取代公证活动中的部分事务性工作,技术在检索法条、生成文书,甚至检查错别字方面会高效准确得多。换一个角度发问:按照现在的技术发展趋势,没有公证员参与的公证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用或者好用?如果公证行业认为、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是部分公证活动的过程可以由辅助人员或者其他人完成,甚至未来可以由AI所取代,那么应当如何界定公证员必须参与的场景呢?






     以行业内目前争议非常大的“在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例,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公证员是否要亲自参与到公证活动中,而直接产生影响的是在线办理业务的效率和安全。当前公证行业办理线下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以按揭贷款类居多,在这种场景中加入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业务办理流程是可行的。现在银行提出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信用贷或者信用卡类的小额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该怎么将公证程序实现?当事人在手机上申请五万元人民币额度的信用卡只需要五分钟就能轻松完成时,不管线上还是线下对这个信用卡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还按照既往的方法和规则,无论公证业务流程如何被压缩,效率都会大幅降低。办理此类公证业务,必然要对现行的程序进行升级迭代,而且需要考虑的是不能突破的边界是什么。当务之急是将《公证程序规则》第七十条的授权条款落实启用。


     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在适当的程序边界内开展公证活动,既关注效率又保障安全还要维护公信力?是否可以通过技术先行、公证加持的方式予以实现?笔者认为,行业内外对于“公证”的释义,更多人的关注点在于“公”字;但公证公信力的真正体现,是在“证”字上。公证员是证据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公证工作的核心竞争力是做其他行业做不到、做不好的证据。从专业角度上说,公证活动不仅能够让证据产生并具备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要素,而且还能够引起法律对抗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结果,这实际上是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于公证公信力的明确表达,对此应当正确认识并且充分利用。
     关于如何发挥公证加持的作用,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可以得出答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解等多种形式,其中的调解是如何承载司法裁判权的呢?如果只有一份调解书或者和解协议,其并不能完全解决裁判权的问题;但在加上司法确认之后,其就具备了和裁判权相当的结果和作用。同理,对于普通证据,当需要被使用的时候,能否将其变为公证证据?是否可以加一个“公证确认”的环节来实现?而实现公证确认,首先还是要技术先行。运用技术手段,先低成本、高效率、客观地去固定事实发生的证据链,之后公证员基于当事人的需求或者实践中的经验去甄别上述证据链中需要公证参与的场景,最后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用确认的方式赋予该证据在公正层面的价值。试举一例:有1000笔信用卡的申请,用技术先行的方式固定1000笔信用卡申请及支用的证据,低成本地形成普通证据;如果当其中某笔业务出现不良的情况时,由公证机构对该笔信用卡业务的证据链进行公证确认,形成公证证据使用。这样做会不会更符合市场和用户在不同场景下对于不同证据的需求及支付意愿呢?这里的公证确认的形式外观可以是公证书、法律意见书、执行证书或者他们的组合,可以进一步研究并形成规则。

     互联网和公证在当下其实早已融为一体,二者不能相互背离,独立生存的空间也越发狭窄,彼此之间互为护城河。当互联网结合公证,这个组合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笔者认为,既不是单纯的公信力,也不是单纯的法律服务,更不是电子签名、活体检测这些技术手段。“互联网+公证”的核心竞争力是证据,是不同成本适应不同场景和需求的证据,是各种证据类型组合而成的证据包。公证行业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服务,把证据变得丰富、好用,以此拓展公证执业活动的空间。

-END-

编辑│垚垚


公证文选
昆明市明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