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选|公证书的“新文学”运动
文摘
2024-04-22 10:33
云南
在公证服务的过程中,公证机构不免会遇到公证书被“退件”,即广义的公证书“使用部门”对公证书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形:一方面,对于涉外的公证书,一些国家在规定的《公证书格式》的基础上会提出额外的表述上的要求,公证人员须实时更新记忆储备内容,才能确保当事人顺利地走出国门。对此有同仁戏谑表示“治外法权”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对于国内使用的公证书,个别部门奉《公证书格式》为圭臬,严格按照上面内容审查公证书,对于证词的表述不允许变体的存在,即便公证书的结论部分没有问题。此外,格式也是公证质量检查中衡量公证书“正确”“合格”与否的一把标尺。与上述“外行指导内行”以及“矫枉过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证的当事人,对于公证书的内容通常不以为意,因为绝大部分的公证书做出来之后,是由当事人交给前面提到的那些“使用部门”。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作成公证书后当事人一不用看内容,而不必留存,这在实践中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伴随而来的是,公证人员同样很少去考量公证书本身对当事人来说,是否具备除正常使用以外的、深层次的意义和价值。综合到一起,导致出的结果就是,明明公证是一项智识性的法律活动,但给当事人的感受尤为不强烈,在几张纸头上盖章收费的印象逐步显现。中国公证在改革进程中,重点在大家都关注的体制机制改革,实际上公证文书的改革也在持续进行中,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行业协会,都做出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提到文书改革,不由得想起了大约100年前,由胡适先生提倡的“新文学运动”,《文学改良刍议》一文用八个要点概括出文学改良的纲领,其倡导的改良是为了召唤人们接近经验世界,产生新的思想,为现代化开路,建设一种有思想、有情感、反映今日中国的文学。启示到公证书上,现在的公证书的法律品质因为千篇一律而普遍低端,公证员的专业素质因为套用模板而难以显现。在当前对公证行业不太友好的大环境下,公证书格式尚未成为各方攻讦的重点;在公证迫切需要转变形象的关头,一份有思想、有情感、反映今日中国的公证书或许是一个比较容易突破的关口。
一是言之有物。即将藏在卷宗中的材料,通过自由心证的方式记载在公证书中,让公证书变得更加丰满。二是讲求适当语法。即避免出现“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字”这样的拧巴的文字表述出现。三是避免浮夸法律语言。公证书不是判决书,也不是公证人炫耀法律语言骈俪的平台。四是将读者由使用部门向当事人倾斜。稍详述之:在公证书的“新文学”改良之路上,转变当事人为读者,关注他们的切实感受。既然我们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的热情服务和便民服务经常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为何不继续把这样的温度延续到公证书上呢?具体而言,民事类,尤其是涉及家事的公证书可以在人文方面有所作为。不久前,上海某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出现了规劝当事人的文艺字句。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映上看,表示支持和肯定的声音不少。体现对抗性的判决书尚能够如此,一直标榜“预防纠纷”、“没有争议”的公证书中写入个性化、教化式的文字实不存在任何障碍。在“另纸公证”的模式下,这样的文字可以由公证人在为当事人“代书”的情况下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写入。在一些要素式公证书中,公证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记载依法律审查以外的或者用非法言法语表述的事实,让当事人感觉到公证书不仅仅是用来办理各种人生琐事的几张纸,而是公证人帮助他们镌刻历史用以传承下去和将来回忆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