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国际公证法典》过程讨论稿(下)
文摘
2024-05-29 09:52
云南
国际公证法典(过程讨论稿)
第九十条【婚姻财产制度或民事伴侣财产制度】公证人可以为夫妻双方选择婚姻财产制度和民事同居伴侣选择财产制度提供咨询:公证人需考量当事人的个人、家庭和经济状况,并告知其适用的法律。夫妻间达成确定婚姻财产制度的协议以及伴侣间达成的确定其财产制度的协议,由公证人受理。在家庭生活、职业活动或者同居共同生活中,夫妻、民事同居伴侣或普通同居者需要购置财产或进行其他财产性操作时,公证人为其提供帮助。在夫妻或伴侣离婚/分离或死亡时,公证人进行财产清点,必要时,帮助他们分割共同财产。在司法分割程序中,公证人依法律规定对法官进行协助。财产分割之后,公证人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特别公示手续。第九十一条【继承和赠与】公证人可以向拟进行遗产提前安排的人员提供建议。公证人需向其阐明法定继承的规定,以及打破法定继承的生前赠与行为、死因处分行为等法律规定,以及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委托行为等。公证人有权受理上述行为。一旦继承开启,由公证人制作文书,用以向第三方证明遗产归属和继承人资格。公证人还需起草遗产资产和负债清单。受死者、继承人或法官委托,公证人可以管理部分或全部遗产。公证人替继承人代为缴纳遗产税,并负责制作遗产分割文书。在司法分割程序中,公证人依法律规定对法官进行协助。财产分割之后,公证人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特别公示手续。第九十二条【不动产】在涉及不动产物权转让或设立的行为中,公证人就合同和最佳条款的选择向当事人提供建议,帮助其实现意图。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公证人还可以向公众发布不动产出售信息,提供购买意愿者信息,以促成交易双方建立联系。公证人应核查不动产权证以及产权来源,将其受理的文书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公示,使之生效。公证人应通过核实、调查,确保各方充分了解作为协议标的物的不动产上,是否存在可能会影响或减损其完全用益权的地役权、负担、任何种类的权益或公共限制。公证人负责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发给第三方或行政部门的声明或通知,以实现不动产权利的设立或转让。公证人按照适当的条款确保各方履行其义务,特别是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财产,支付价款。公证人可以受理与不动产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如租赁、贷款、无偿或有偿处分、共有合同或共同使用协议等。公证人应确保按照法律要求对此类协议进行公示。在法律规定的特殊领域,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个体利益,公证人还可行使法律赋予的专属职能,如起草业主公约、不地产方案和期房销售合同等。公证人可以负责不动产自愿性拍卖的实施,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负责实施强制性拍卖。第九十三条【信贷和担保】公证人可以就信贷交易的实施,特别是不动产交易贷款的模式,向当事人提供建议。公证人应确保担保的合法有效:确保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登记。公证人可以受理不动产或动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的担保合同:抵押、典当、质押或以担保方式实施的转让。公证人应确保合同有效:确保其符合规定,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第九十四条【民事合同和商业活动】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协议行为或其他行为,公证人拥有专属受理权限。为完成上述行为而作出的委任书或委托书,亦应由公证人以公证的形式受理。公证人可以受理其他任何私法行为或协议,以使之其具有公文书效力。因此,公证人有权受理商誉资产的转让、租赁或抵押文书,商业租赁合同以及可能产生的续租声明或终止声明。公证人还可以受理与专利、商标和许可等无形资产权益相关的任何种类的文书。第九十五条【公司、协会和基金会】公证人可以就如何确定拟成立公司、协会或基金会的形式和目的,向其合伙人、成员或创始人提供建议,以实现其规划的私人利益或经济目标,以及慈善或公益目的。公证人可以受理公司、协会或基金会的组织章程,并办理必要的公示、更新和修订手续。公证人可以对法人议事机构的会议记录办理公证,亦可对法人的负责人或代理人依照法律或章程作出的行为办理公证。第九十六条【公共合同与公共财产】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门为公共利益或其他目的,依法律授权与私人之间发生的文书和合同,如特许、公共地产占用协议、建筑物的转让或租赁、公私合作协议等,均可由公证人受理。第九十七条【非财产性文书】在法律承认个人意愿权的非财产性事务中,公证人有权受理与人身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收养、建立亲子关系、自愿改变民事身份状况、脆弱群体保护、处置自己身体和生前预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