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大力发展商事调解促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模式完善的对策研究——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下)

文摘   2024-12-04 12:02   云南  


大力发展商事调解促进新时代

“枫桥经验”模式完善的对策研究

——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
(下)

MINIMALIST

             杨绍宏   昆明市明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湘潭大学以“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向全国征集调解实务和理论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本文根据杨绍宏在征文活动中获评三等奖的文章编辑整理而成,分两期刊发。




上期回顾
大力发展商事调解促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模式完善的对策研究
——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
(上)





04
以完善发展云南昆明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目标的商事调解发展建议


在世界银行最新推出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以商事调解、商事仲裁为主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程度被列为一个重要的分项指标。事实上,一个运作良好的商业纠纷解决系统,应该最大限度地平衡效率和质量的关系,如果仅仅依靠司法的裁决力来承受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很容易因负载过重而使得这个系统不同程度地“失灵”,甚至殃及其他类型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使更多案件难以被公正解决,或者直接无法被顾及。要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就要有契应现代商业文明的、与司法价值取向一致但实现方式不同的、能够为社会搭建多重选择通道的替代性机制来承载司法力所不及的使命——这正是复兴“枫桥经验”的要诀,发展商事调解是很好的落脚点。昆明这座拥有悠远历史和丰富法治历程的城市,站在新时代对外开放的前沿,应尽快启动商事调解发展,建成全链条的、质效优异的国际国内商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昆明市乃至全省、全国营商环境提级增质贡献法治力量。


(一)制定商事调解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顶层设计指引
为寻到符合地方实际的管理方案和行进路径,应深刻认识发展商事调解对于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高效保护商业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站到以促进整个城市高规格发展并能带动或影响周围国家和地区为目标的高度筹划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的完善,将其明确为需要精英化发展的专业分支;在有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文件、营造区域性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和措施中将商事调解、商事仲裁与其他一般民事调解、一般仲裁活动分开指导,实施有针对性的资源配置,配置鼓励商事调解发展、引导商事调解积极赶超人民调解等传统机制的政策;借鉴深圳模式,将大力发展商事调解纳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考核;实行商事调解业务总量和组织数量控制方案的动态调整,以定量监管、有序发展为原则制定和落地阶段性计划并按期进行验收、评价;提出商事调解质量方案,对标优秀城市,就人才培养、组织管理、能力认证、制度建设、业绩亮点、品牌打造、对外合作交流等进行战略部署和策略引导。
(二)开展商事调解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化运行和高标准发展
我国各项调解机制中,只有人民调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作为基本调整依据,这部法律已施行十多年未作修订,如今人民调解的形态、方式、对接和管理等已经发生变化,该法已远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作为“后起之秀”,商事调解在各基本法、部门法中难寻踪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计划中也无商事调解的影子,只能在部分国务院政策文件、中央部委发布的文件、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以及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中找到“商事调解”或与之相类的字眼。在全国尚无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或商事调解完整规范的情况下,昆明若能率先打破这一现状,便可延续其在多元解纷领域创新争优的风格,为边疆地区治理现代化提供一剂“处方”。
1.基本方案:尊重商事调解的特点,遵循体系化、职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路线,以营造与国际接轨、对国内机构起到引领作用的机构运行环境为目标,提出立法建议或制定全市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范围确定:确定商事调解作为一项民事活动、一项法律服务、一项纠纷自理和协理相结合的机制之基本特征,其业务范围可以参照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排除法,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邻里纠纷、以个人或家庭消费为目的进行交易产生的纠纷以及其他一般民事纠纷以外的纠纷案件,符合商事纠纷基本“外观”特征的,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受理。为保证商事调解组织的专注性,对于不在商事调解业务范围内的案件,应要求主动向协作的民事调解组织移交或指导当事人另行选择调解机构。
3.调解员准入门槛设定:商事调解是专业的法律活动,法律关系的精确把握、法律信息的传译、法律事实的审查、证据的研判、协议的代书、涉外商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查明等都需要由专业人士来完成,因此商事调解员的准入要求应高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可参考《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设置调解员入门的底线要求为“熟悉商事法律法规、商事交易规则、商事交易习惯”,鼓励公证机构、律师、仲裁员参与商事调解,设定吸引外籍人士和拥有涉外知识背景的人才参与商事调解的激励性政策。
4.调解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管理:依法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统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避免管理主体的杂乱无章。为了在区域内构建正当有序的商事调解竞争格局,同时为引进资源和经验,可以设置外地机构和境外知名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程序,但应不超越“定量监管”规划;鼓励本地调解机构“走出去”,对于符合在境内外其他地区和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本地商事调解组织,应予政策支持,必要时予以行政管理部门背书、协会牵头,在与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达成一致后协力支持组织壮大。
5.调解组织体制机制:调解机构属于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组织属性,应以“民非”组织为主;调解机构可独立开展调解活动,也可以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调解组织等搭建衔接、分流通道;应防止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对其监管以宏观指导为主,具体事务交由机构自行决策
(三)开放司法确认流程,梳理司法促动调解成功的多元通道
司法支持是商事调解发展的最强动力,因其关乎调解程序的价值,关乎调解结论的效力和效用,人民法院应就商事调解所涉及的各项司法资源配置问题展开研究并通过开设便利途径、科学设置审查标准等予以回应,最终形成助力商事调解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就调解组织自主受理后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流程,当事人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以保促调”)的流程,调解不成功情况下的无争议事实记录采纳机制等给出明确指引和保障。其中,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发挥司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的重要落地,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倡导诚实守约,可以采用其他城市的“延迟确认”模式,即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先进行登记,暂缓出具裁定书,如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由债权人单方面向法院提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即可。
(四)实施收费标准备案制,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
商事调解面对的是高度意思自治的法律事件,所秉持的是追求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普遍商业价值理念,与传统民事调解劝解“大事化小”“各让一步”有本质的区别。商事调解考验调解员撮成交谈、集合法律信息、普及交易法规的能力和全面反映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协议代书能力,还有核心条款及其关联法律的释义能力等,这些能力的获取是需要花费大量成本的。通过查阅和解读国家政策、各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上文所提到的深圳、上海等地的相关政策,不难发现,“市场化”是被规则所确认的商事调解的显著特征和必然发展规律,商事调解收费也应按市场化方式进行。作为标准的法律服务,商事调解收费标准与一般民事调解收费标准必然无法同日而语,类似于人民调解“以奖代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成本等方式并不适用于商事调解,强令只能按诉讼费的一半或一定比例收取调解服务费[ 注:在昆明市发展公证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解纷机制过程中,为了体现“优惠”属性,人民法院和主管部门常常要求各类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的收费不得高于诉讼费的一定比例。我们认为,这对于商事调解(法律服务机制而非一般替代机制)而言是不合理的,因为商事调解方案、流程、结论的专业性不能显著低于判决结论,“低收费”模式会阻碍其往“高、精、尖”价值端发展,使其沦为另一种普通的民事调解。这一点可以参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发展较好的机构所公示的收费标准,经测算,均高于同等标的的诉讼费。]的规定更是不合理的。在明确大原则、大方向,确定减免情形、退还情形、预收费扣除和退还流程的基础上,商事调解收费标准决策权应由各调解机构行使,主管部门仅需负责备案和检查是否按备案标准执行。


05
总结和展望


昆明作为边疆地区,虽也面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活动,但其枢纽地位和国际化方向、节奏终究与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存在差距,商事调解的发展亦不可好高骛远、操之过急,立足本地、放眼全国、兼顾涉外,尊重规律、提前谋划、稳妥起步方为正途。于昆明这样的尚无成熟版本的城市而言,现阶段首要探讨的是商事调解的价值定位、发展规划、市场特征、效力保障等基本问题,如能对这些问题有所阐释和解答,本文的目的便已实现。
另外还有一个共性问题是,目前我国各地商事调解组织所收案件来源大多为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机构过于依赖法院的“投喂”,并未尽到参与诉源治理的责任,而是在“诉源”成“案”之后分享案件。只有大力扶持商事调解从法院内部走到社会,进入广博的法律服务市场,接触和感知商事纠纷的“火苗”,从源头上帮助法院筛选和抵挡矛盾,才能真正推动商事调解融入诉源治理,切实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效用。
如何推动商事调解机构社会化运行、树立自力生长的典范是另一个值得大幅展开的话题,于昆明而言,是下一阶段需要解答的。




参考文献


因现有商事调解研究成果较为零散,并未就各基本问题进行解答,故本文素材和观点主要通过实地调研、新闻阅览、数据分析而取得,无实际参考文献。




END



编辑 | 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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