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如何理解提存制度:概念、立法沿革、适用场景、操作方式
作者:聂栋,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析法理道微信公众号,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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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提存制度:
概念、立法沿革、适用场景、操作方式
聂栋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摘要
PAPT.01
概念与基础法律规定
PAPT.01
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PAPT.02
提存的成立与法律效果
PAPT.03
提存物的风险承担、提存物孳息归属、提存费用承担
PAPT.04
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PAPT.05
提存物领取
PAPT.02
提存的适用场景或分类
适用场景 | 法律依据 |
担保财产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提存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抵押物转让情形中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因质权人原因或不可归责于质权人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出质人请求或与出质人协议提存质押财产 |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存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出质人转让被质押的基金份额或股权的,所得价款应予提存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的,提存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出质人转让出质的应收账款,提存所得价款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债权人分立、合并、变更著作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收货人不明或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提存货物 |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
仓储合同项下提存逾期不提取的仓储物 |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
行纪合同项下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
破产管理人提存债权或破产财产分配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 |
执行程序中提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 |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研究探索建立证券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 |
海事扣船程序中提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不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拍卖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由海事法院提存。 |
PAPT.03
立法沿革
PAPT.04
提存部门
肯定论
①
否定论
②
PAPT.05
提存的具体程序
PAPT.01
申请办理的条件
PAPT.02
对提存公证申请的审查
PAPT.03
提存公证的管辖
PAPT.04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范围
PAPT.05
提存物存储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07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作者简介
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持有期货从业资格。执业领域:外商投资、国际贸易、大宗商品交易、财产保险、建设工程。长期为多家全球知名有色金属贸易商、大宗农产品贸易商和其他境内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交易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结构设计、交易模式合规分析、国际贸易合同流程风险控制、公司规章制度和合同文件标准建立、公司衍生和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处理。
END
编辑|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