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可否以社保、税务缴纳不合规为由向企业索要赔偿?
实践中,经常遇到员工咨询:公司辞退我,又拒绝补偿或赔偿,我可以举报公司未缴社保、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吗?
可以明确的是,举报公司税务、社保等违法事实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国均鼓励均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但以举报方式威胁或强迫公司支付补偿、赔偿则不可取,很可能“弄巧成拙”,甚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悔之晚矣。下面以案例的方式作相应对比分析:
案例一:(2022)沪0104刑初233号
员工甲、乙二人同为一零公司员工,均被一零公司辞退。甲、乙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一零公司应向甲支付补偿金9万元,未支持乙的申请。一零公司已向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经国红公司负责人沟通,员工丙主张国红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社保等费用。国红公司负责人则直接向员工丙提出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并表明如员工丙撤回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共计13.5万元。
但双方最终协商未果,员工丙立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14万元。国红公司则以员工敲诈勒索为由报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丙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离职员工举报公司存在社保、税务等违法行为,而后向公司索要赔偿,但法院却给出了罪与非罪完全相反的判决。究其原因,从两案中员工索要赔偿的内容中能够看出区别:
第一、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案例一中,甲、乙二人与一零公司的劳动纠纷已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一零公司也已经向甲履行付款义务。但是,甲、乙二人此后又串通举报一零公司的违法行为,强迫一零公司向二人支付本不属于二人的“封口费”“保密费”,明显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
案例二中,员工丙确实与国红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丙在与国红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求国红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费等劳动争议款项,且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仲裁;员工丙也未在劳动争议款项之外另行向国红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故丙对于国红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第二、是否存在“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一中,甲、乙二人在举报后向公司索要“封口费”“保密费”70万元和解费,经沟通后改为46.8万元,并称如果公司不支付会继续举报。二人主张的和解费没有事实依据,又以“不支付会继续举报”为威胁,强行要求一零公司支付钱款,具备“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特征。
案例二中,员工丙的举报行为仅是其争取民事补偿的一种方法,且举报内容属实。而且,员工丙并未主动向国红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对价,而是国红公司负责人主动表示如果丙撤回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国红公司在协商时主动提出支付补偿,不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
律师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