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着公司商业秘密离职了,
怎么办?
4月17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知产法院共同发布了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在其审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因员工离职而引发的纠纷占比近90%,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占100%。4月24日,上海徐汇法院发布2014-2024年其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及7起典型案例,该7起案例均与前员工有关。可见,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与员工管理密切相关。我们在工作中也经常接到类似咨询,员工带着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了,公司该怎么办?从救济方式来看,公司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甚至刑事报案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由此会涉及管辖、证据、鉴定、程序等诸多问题。但是,如果公司未有周全准备,仅仅在此时才想到怎么办,那可能为时已晚。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主动预防泄露风险远比事后被动维权重要,而且,主动管控是事后维权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事先准备,才能有效防范泄密问题发生,也才能在救济维权过程中做到事半功倍,不至困难重重。因此,在维权之前,有着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有效的保护措施至关重要。一、公司认为的商业秘密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商业信息,有些内部事项或信息,一旦泄露会给工作造成被动或者损失,但这些信息是否就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还需要根据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判断,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比如,个别员工的工资,特别是针对普通员工而言,即使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应当对其工资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员工泄露,但是,个别员工的工资并不是整个公司员工的工资体系,在公司不能证明这些信息价值性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认定这些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还比如,公司普通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并不具有价值,不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通常也难以认定这些信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通常而言,商业秘密应以市场为依托。无法直接运用于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信息,不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因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而不属于商业秘密,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其可能属于工作秘密或一般内部信息。因此,公司首先应当对运营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出识别和判断,严格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特别在启动维权时要做好评估工作,不是所有的秘密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
二、牢固树立“无保密措施即无秘密”的观念
对于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自身都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那法律也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保密措施落后且碎片化,是实践中权利人维权困难、甚至维权失败的重要原因。
在商业秘密维权过程中,为打击侵权行为、减轻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实践中采用了降低“合理保密措施”认定标准的方式,审查标准由从严趋向从宽;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对举证责任作了重大调整,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仍然是维权的前提条件。
至于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一项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在主观上能够体现权利人对该秘密有保密意愿,换言之,保密措施应当是有意识的、主动的作为,不能是消极的;在客观上应当能够被识别,也就是说,员工清楚地知道这些商业信息上公司是存在保密措施的,而且在正常情况下,这些措施是能够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加强员工保密工作管理、完善保密体系,不仅是为了事后维权,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因此,要从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等全过程,从协议、场所、载体等多方面完善保密体系,并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员工保密意识。在协议方面,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员工使用保密信息的方式等等。未作协议约定或约定不当,则可能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维权的可能性。比如,员工在工作中为工作便利,将公司商业秘密发送至个人电脑或邮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则取决于公司保密制度中对此类行为是否作出禁止性规定。因为员工基于工作职责和权限,合法获得商业秘密,并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而员工又未对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则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只有在公司保密制度中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员工该行为才具有不正当性。除了协议约束之外,加强对场所、载体等方面的物理隔离,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比如指定涉密区域处理涉案文件材料,利用内部网络处理商业秘密时,给每位员工分配独立账号,根据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给予不同员工不同的查看、使用权限,禁止或限制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利用技术手段充分管理和控制办公网络,对频繁浏览和下载商业秘密的行为建立预警机制等等,在员工离职时要做好脱密管理,及时要求员工归还涉密设备、文件资料和其他涉案载体,不得私自留存或备份。另外,要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让员工了解公司的保密规定和保密措施,明确其自身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强化员工的保密合规意识,既防范商业秘密泄露,也为事后救济提供重要支持。四、合理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也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难点问题之一,特别是在非法获取型侵权纠纷中,由于商业秘密尚未被披露或使用,损害后果难以评价,但其行为确实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面临被泄露的风险。实践中,虽然主流观点不认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但双方约定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或数额的,法院通常认为这是权利人与侵权人在协议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协商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赔偿数额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上海知产法院在今年发布的典型案例3中持同样观点,该案中,公司在《员工守则》中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罚款,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是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并参考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罚则规定来确定的。因此,合理约定损害赔偿责任对推进救济维权也具有积极作用。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对商业秘密维权而言,尤其如此。良好的保密意识、合理的保密措施和完善的保密制度,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也只有如此,在面临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才能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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