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么?
案 情 简 介
吴某于2023年3月2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两个月,月薪9,000元,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其中,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48.1.2未达到试用期考核表中岗位职责的要求;48.1.3未完成工作指标……”。同日,吴某签署附件《确认书》,其中载明“……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公司已经将下列规章制度交由本人阅读……5、《录用条件》6、《岗位职责说明书》……本人确认对公司交由我阅读的上述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已经由我本人认真、仔细阅读,本人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5月18日,该公司向吴某发送《辞退通知书》。载明:“……我公司与你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现因试用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未通过公司产品知识、业绩考核,不符合本公司销售代表职位的录用条件……”。
2023年7月5日,吴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厘清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明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析案涉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一、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双方互相选择的过程。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对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进行深入了解,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此期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水平、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之规定,如果存在前述的法定情形,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业绩达标”设定为劳动者被录用的条件,如能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用人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除须向劳动者作出合法合理的说明外,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有证据证明存在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举示存在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且该录用条件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例如不存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同时兼具合理性,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出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的录用条件。
本案中,用人单位举示了包括《劳动合同》、《确认书》、《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说明书》等在内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存在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因此被仲裁委、法院认可。
2、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将载有明确录用条件的文书,如录用条件确认书、绩效考核标准、员工手册、岗位要求等通过书面方式事前告知劳动者,并可保存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相关记录,由此可完成劳动者已知悉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吴某应聘的上海某公司岗位要求中已明确销售岗位职责内容,吴某在劳动合同所附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了其已阅读包括录用条件及岗位职责说明书在内的规章制度,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充足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签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故案涉公司提交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说明书中包含“完成销售指标”“按时保质完成公司下达的单项产品销售目标,具体销售目标以公司安排为准”等内容,应当认定吴某对此知晓。
3、有证据证明员工的确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员工相应的考核过程、考核结果作为证据来证明员工的确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吴某入职后年销售业绩指标为200万元,虽然吴某对用人单位将该年度业绩指标平均分解为每月15万元不予认可,但吴某在2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前确未完成任何销售业绩,案涉公司主张吴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业绩指标,未通过业绩考核,具有相应事实依据,因此,该以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4、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行使解除权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否则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