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实务】签署“别无争议”协议解除后,还能主张其他权利吗?| 聚焦劳动法

学术   其他   2024-05-24 08:41   上海  

签署“别无争议”协议解除后,

还能主张其他权利吗?

为规避员工离职后的法律风险,公司在和员工所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往往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外,双方之间别无其他任何争议。此类“别无争议”条款签署后,公司向员工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员工理论上不得再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此种约定看似是一种防止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此兜底条款并非绝对有效。

案例简介

张某于2009年9月16日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工资标准为2,890元/月。2022年11月9日,张某向其部门领导发送微信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6日,张某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于2022年11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给予张某88,158元作为补偿,该补偿金包含了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给予张某的全部补偿,除此之外公司无需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补偿,张某确认在签署此协议前已对相关法律及此协议进行了认真和全面的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方案。公司按照协议向张某支付了款项。

张某于2022年12月14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023年1月10日、1月12日,张某与公司人事经理蔡某有如下微信沟通记录:“我有三件事情,第一:我4月份工资没给扣了我5天年假……”“工资我们会在2月发工资的时候补给你……”“工资补发你凭口说,到时候又赖账?”“我微信上已经说了,不是证据?我什么时候忽悠你了”“拖了两个月了”“我说我阳了,等我恢复了,过两天回复你……工资我承诺了,2月发工资补给你”。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某与公司人事经理蔡某在2022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蔡某明确回复会在2023年2月发工资时将2022年4月工资补发给张某,而该聊天记录发生时双方已经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张某主张其2022年4月工资差额并未包含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中,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企业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现公司已支付张某的2022年4月工资859.20元,存在差额,应予补足。

法律分析

一、在协商解除协议中约定“双方别无其他任何争议”劳动者是否还能另行主张其他权利?

劳动者能否另行主张权利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协议中涉及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即使签署了协议,这些条款也可能被视为无效。例如,如果员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员工对于不同伤残等级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并无预期,员工在此种情形下与公司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的约定或员工自愿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约定可能无效。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如果员工能够证明协议是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非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员工有权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实践中,某些公司的离职协议书是文件模板,员工为了顺利离职进入新公司不得不签署该份格式文件。协议中的“别无任何争议”条款是否涵盖了员工后续主张的具体权利。如果员工后续主张的权利不在协议的明确范围内,员工仍有权利主张。本案中,公司人事经理蔡某通过微信明确向张某表示会在2023年2月发工资时将2022年4月工资补发给张某,在该聊天记录发生时双方已经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法院认为张某主张的2022年4月工资差额并未包含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中具有高度盖然性。实质性审查后,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2022年4月的工资差额。员工在和公司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并约定别无争议后,如果后续还想维护自己的其他权益,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二、签署“别无其他任何争议”协商解除协议后,劳动者主张其他权利可能存在什么风险?

有公司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后续若有任何针对公司的仲裁或举报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劳动者应退回协商达成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后续维权行为是否会触发这一条款?如果员工的主张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说明员工的权利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员工返还补偿费用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如果员工的主张未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同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员工不得再提起任何争议,否则应返还补偿费用,理论上公司可以要求返还。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认定返还金额方面会基于公平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判。员工对公司投诉多与社保缴纳相关,公司因员工的社保投诉而进行了补缴,能否要求员工退回协商解除协议获得的社保补偿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后,费用返还条件已成就。基于公平原则,员工应返还相应的社保补偿款。在(2017)京01民终1673号案中,公司补缴了员工相应的社保费用,法院在无法区分出社保补偿和离职补偿的具体金额情况下,结合员工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社保补缴情况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当社保补偿金额约定明确的,很有可能裁判部门就直接裁判了。另一种观点,对“举报、投诉退款”的方式限制员工投诉社保缴纳的做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不能依据该约定要求员工退还协商补偿。不同地区对于劳动者投诉后,是否退回已支付的社保补偿的裁判口径不一。

法律建议

虽然签署“别无任何争议”协议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减少未来争议,但并不能完全剥夺员工在法律上的正当权益。如果员工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仍然可能支持其权利主张。需要注意,此时员工的举证证明责任较重。员工可以参考上文中提到的“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签订的自愿性、协议中的别无任何争议条款是否涵盖了员工后续主张的具体权利”三大角度进行考虑。至于公司想追责员工的出尔反尔的行为,并提起诉讼要求员工返还已获得的补偿费用,通常只有在协议明确约定且员工确实违反协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员工应当尊重双方协商确定的事由,随意反悔对公司进行仲裁、投诉,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也可能会涉及返还协商补偿的风险。

劳动合同解除是一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决定,签署“别无任何争议”协议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放弃所有权利。劳动者应仔细审阅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并在签署前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若签署后发现问题,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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