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小姐于2007年5月9日进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任客户专员一职,双方签署了一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2015年8月4日起中心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实施《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降级至开除行政处分” 2020年12月29日起实施《外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中心因私出国(境)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责任人三级书面警示通知单,扣罚2,000~5,000元。2019年12月17日,中心以李小姐在未报备的情况下出入境香港,给予其三级警示处罚,罚款5,000元。2020年12月10日,李小姐签署一份事实确认书,确认其于200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境的行为,其中2018年之前存在18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境行为,2019年存在1次该行为。2021年1月22日,中心向李小姐送达解除通知书,内容为:经检查发现,李小姐在明知因私出国(境)应当事前申请的情况下,2009年至2019年期间有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国(境),严重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中心立即予以解除。李小姐认为中心解除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0元。庭审中,中心称每年会对员工出入境进行抽查,之前没有抽查到李小姐;2019年12月,中心在给予李小姐三级警示通知时,系针对李小姐2019年违规出入境的行为,当时并不知晓李小姐之前的情况;2020年12月回检系因银监会要求全面检查,李小姐在2019年出现过违规行为,故对其重点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之前存在多次违规出入境情形,故解除劳动合同系针对李小姐2009年至2019年期间19次违规行为。李小姐则认为2019年12月给予被告三级警示通知,系针对警示之前所有的违规出入境行为,并提供一份与两位管理人员录音进行佐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李小姐的请求,中心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0元,法院最终驳回中心的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心以李小姐存在19次批准擅自出境行为为由,并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是否合法。一、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后,不得再以同一违纪行为再次进行违纪处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只能作出一次处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同一违纪行为规定了不同等级处分方式,不能同时适用,也不能间隔一段时间再重新做出一个新的处分。本案中,录音中管理人员有承认由于之前的处罚过轻,所以得重新审议。由此可以推断,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三级警示处罚以及5000元罚款,应是针对之前违规出入境的总的处罚。事隔一年多再次升级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二、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作出处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地作出处理,时间过长有可能会被认为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宽宥。实务中也确实有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后只是口头警示并给到其改过的机会,但后来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又会以其之前存在严重违纪作为解除理由,这时很难再具有正当性。有的地方比如安徽、江苏对于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时明确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否则不能作为处分的依据。
本案中,李小姐违规出境多达19次,不可谓不严重,但最终没有认定严重违纪除了前面分析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这19次发生行为发生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有十年的时间跨度,而且最后一次违反发生在2019年4月,但解除却是在时隔近两年后才作出,说明中心用工管理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中心需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想给其改过机会时,仍然应当出具给予警告,说明宽宥的理由(比如初犯、老员工等),但同时告知如有再犯,将依法依规处理,这样既可以固定其存在违纪行为,也给了劳动者改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