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内鬼”!
徐汇法院发布7起涉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都与前员工有关
2024年4月2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七起涉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例,包括1起刑事案例和6起民事案例。这些案件统统都与前员工有关!案例一:员工窃取售卖公司秘制配方,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赵某担任公司门店调茶师期间违反公司保密义务,伙同朱某某擅自侵入公司培训助手运营系统,窃取总公司研发的茶饮配方,并各自通过闲鱼、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法院判决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例二:前员工窃取资源另立门户,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8万岳某曾系公司服务经理,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100家客户名单,离职后另立门户,设立新公司与原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近半数客户曾与原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法院判决岳某和新公司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停止侵害原公司享有的涉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18万元。案例三:员工“吃里扒外”泄露经营信息,被判赔偿损失4.9万张某入职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通过公司配发的QQ邮箱将公司正在洽谈的四家客户的经营信息发送给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员工。法院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9万元。案例四:员工向公司竞争对手发送经营信息,被判共同赔偿8万元沈某利用工作邮箱向公司竞争对手的法定代表人粟某邮箱发送公司6家客户服务账号及对应客户名称、运费折扣率等经营信息,法院判决沈某和竞争对手公司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案例五:员工以妻子名义开设公司侵权,被判连带赔偿475万吴某某担任公司外销主管职务,公司与多家境外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吴某某因为工作原因掌握些外国公司客户的联系方式、产品需求及价格偏好等深度客户信息。吴某某在职期间,以其妻子黄某某名义成立独资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独资公司与吴某所在公司的境外客户产生交易,且交易金额高达1500余万美元。法院判决独资公司、吴某某、黄某某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5万。元。案例六:“夫唱妇随”企图瞒天过海,被判连带赔偿100万公司于2012年底至2017年2月与客户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涉及阀块、阀组的销售合同,指派任某负责对接客户公司的交易。自2016年初起,客户公司与任某丈夫江某某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开展合作,且2017年2月后不再与任某任职的公司合作交易。客户公司与江某某任职的两家公司交易合同中所涉及的货物、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大致与任某任职的公司相同。法院判决:任某、江某某连带赔偿公司100万元,江某某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分别承担20万元和8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案例七:三员工合谋“另起炉灶”采取“拿来主义”,被判连带赔偿107万元李某、陈某、韩某系工程公司前员工,三者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均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大部分客户及对应的交易信息。李某、陈某、韩某先后离职共同成立电子公司,与工程公司展开同业竞争,并擅自泄露并使用工程公司的客户信息,促使相关客户与电子公司进行交易,导致工程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电子公司、李某、陈某、韩某立即停止侵害工程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工程公司经济损失103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以上典型案例侵犯公司商业秘密都与员工有关,公司应当引起足够警惕,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