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实务】员工离职交接 “三不一故意”,公司该如何维权?| 聚焦劳动法

学术   2024-08-16 18:11   上海  

员工离职交接 “三不一故意”,
公司该如何维权?

工作交接一般指员工在离职或调岗前,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进展、未完成任务、公司财物、相关资料等,按照公司规定或双方约定,向接替其工作的同事或指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移交的过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经营,对于部分特殊岗位的工作交接,还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例如,《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实践中,当遇到员工离职时拒不返还公司财物、拒不完成工作资料交接、拒不交还账户密码、故意删除公司资料信息的“三不一故意”行为,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笔者结合相关案例,作如下梳理和分析:

一、员工拒不返还公司财物的

员工离职时拒不返还公司财物的纠纷,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主张返还,如果员工持有公司财物毁损而无法返还的,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失赔偿。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公司除了需要证明财物是由员工在保管或持有外,还需要证明财物的价值,需要证明员工的行为与公司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举证规则,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存在,或不能证明公司损失因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公司的主张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在(2023)沪0113民初989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要求员工支付因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对其造成的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为何,故对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员工拒不完成工作资料交接的

对于人事、法务等特定岗位的员工,因其掌握的合同、有关凭证、沟通记录等工作资料往往是重要的权利证明或关键证据,在员工没有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公司将面临维权或应诉时缺失关键证据的被动局面。因此,对于这些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尽职尽责、及时完备地完成工作交接对公司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B公司诉梁某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梁某任B公司人事总监,梁某承认其曾代表B公司与员工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梁某在离职时未将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移交给B公司,也未在离职交接表上注明该材料,故B公司主张梁某作为人事总监及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相应失职的责任。

法院认为,梁某表述当时陈某是签名确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在其离职时已交给B公司,但梁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将陈某签名确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移交给B公司,故在B公司与陈某一案中法院最后认定B公司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梁某作为人事总监及具体经办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梁某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26295元,法院酌情认定梁某赔偿B公司3,944元。【详见:(2023)沪01民终8838号】  

上述判决结果也反映出,即使法院认定员工未完成离职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成立,法院也仅判决梁某承担损失金额的15%,赔偿比例明显偏低。法院之所以判决较低的赔偿比例,主要是考虑公司自身规章制度不完善、经营风险承担、员工工资收入、员工主观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所致,实现平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权责一致。故而,在此类案件中,公司存在诉讼成本高、赔偿比例低、举证困难等客观难点。

三、员工拒不交还账户密码的

有的公司为便于员工开展工作,会向员工提供工作手机、工作微信账号、微博运营账号、手机SIM卡等生产资料,但部分员工离职时会因不同原因而拒绝交还,导致公司丢失客户信息,造成经营受损。

例如,C公司诉张某合同纠纷案,C公司为张某提供手机、手机号码,并用该手机号注册微信账号。张某离职时,向公司交还工作手机,但张某在离职后将工作微信绑定的手机号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继续自行使用该工作微信。C公司认为,工作微信上的好友系客户名单,张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遂起诉要求返还微信账号,并赔偿侵权损失。法院认为,微信账号上所添加的客户资源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但张某在离职后仍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构成侵权行为,故判令张某某向C公司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详见:(2023)鄂05民终3717号】

在D公司诉袁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袁某等人同样是在离职后将公司微信绑定手机号变更到自己名下,但D公司将涉案微信公众号内部的客户名单每日上传到EC管理系统,该系统采取账户密码验证登录等保密措施,法院认定D公司的涉案客户名单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最终确认离职人员袁某等人侵犯D公司商业秘密。【详见:(2021)湘0103民初4996号】

此类案件公司往往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践中,由于公司举证较为困难,维权难度非常大。

四、员工故意删除公司资料信息的

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员工在离职时拒不配合交接工作的情形,个别员工甚至发生恶意删除公司资料,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过激行为。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起诉员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公司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2月23日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之六--吕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吕某某系北京某公司的IT高级工程师,负责该公司网络机房与服务器管理。2022年7月,吕某某从公司离职。因离职前曾与公司负责人员发生矛盾,吕某某怀恨在心。2023年5月18日晚,吕某某在家中使用其原有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通过其本人手机登录该公司的共享服务器账户,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删除共享服务器磁盘中的数据和操作日志。2023年5月19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发现大量工作数据丢失,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后为恢复数据共计花费12万余元。吕某某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三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被告人徐某担任A公司财务主管,负责XX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会计工作,使用企业财务管理软件金蝶软件进行财务记账、制作财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金蝶软件安装在被告人徐某的办公电脑内,由徐某负责电脑开机密码。后徐某因对公司不满而提出辞职,离职时将部分文件拷贝至个人U盘、点击删除办公电脑内包括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未与A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亦未交付电脑开机密码后关机离开,致A公司财务系统无法工作,造成A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21,6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1,600元,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损失发还A公司。【详见:(2021)沪02刑终595号】

综上,对于不配合交接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客观上也存在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赔偿比例低等不利因素。对于员工离职时恶意损害公司权益的,公司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也存在取证难、立案难的可能。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用工管理制度,细化员工工作职责,与员工约定清晰的离职交接流程和交接事项。对于易发生争议事项及时保存证据,以确保发生争议时能够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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