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得任意增加或变更 | 聚焦劳动法

学术   2024-08-29 07:00   上海  

本案例刊登于2024年8月28日《劳动报》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得任意增加或变更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21年7月14日进入上海某饮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担任研发总监,月工资35000元。2023年4月1日,张女士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试用期为6个月,从事饮品研发工作;综合薪酬35000元。张女士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内容、汇报对象均未发生变化,考勤方式均为刷脸打卡,工作汇报对象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系夫妻关系。   
  2023年8月31日,B公司向张女士发送电子邮件一封,载明:“受大环境影响,公司的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公司的组织架构发生变化,您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现经确认,您将于2023年8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9月20日,张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0元。在庭审中,B公司称系因张女士无法完成其岗位业绩要求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便于张女士后续寻找工作,才将解除原因中写为组织架构调整,另外A公司、B公司均系独立的经营主体,不认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均认定B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B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0元。

【案例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     
  一、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行为后,解除理由不得任意增加或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对解除的理由进行充分举证,且该理由必须真实、明确和客观。为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旦由用人单位作出,不得在事后任意增加或变更。  
  本案中,B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明解除理由系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发生变化,张女士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但B公司并未依照法定程序与其进行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而直接解除;在诉讼中B公司另行提出解除理由为张女士未完成岗位业绩要求,事后增加的解除理由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B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系关联企业,轮流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且张女士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仅仅系主体发生变更,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故张女士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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