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实务】企业强制安排员工待岗,是否可行?| 聚焦劳动法

学术   2024-08-08 07:42   上海  

企业强制安排员工待岗,是否可行?

【案情简介】

汤某在某公司任职ID总监多年,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5月31日,公司人事通过邮件向汤某发送待岗通知书,载明:“您多年来一直担任ID总监一职,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业务缩减,此前也与您进行过相关沟通,但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目前公司确无其他岗位及工作可安排给您。公司与您也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某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现公司决定对您作出待岗安排……自2023年6月1日起对您执行待岗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待岗期限届满,若公司仍无法安排您正常上岗的,仍继续执行待岗直至公司通知上岗之日止……待岗期间,公司每月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您支付待岗生活费……”。
汤某于2023年5月31日及6月1日分别作出回复并提出异议。2023年6月1日,公司人事停用汤某的OA。

汤某于2023年6月12日向公司发送主题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邮件,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23年6月12日,汤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汤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0,112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汤某的仲裁请求。后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汤某的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如何合理的使用“待岗”牌,劳动者又如何应对“待岗”牌,让我们一起来仔细品一品:

分析上述案例前我们需要了解到底什么是“待岗”?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由此可知,“待岗”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

1、法定待岗: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2、约定待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案例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待岗的理由是:生产经营困难,业务缩减,且未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的。该公司实际并非停工停产(即公司停止经营运转),而是要求部分人员待岗。显然不符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定待岗的条件。

从双方约定层面讲,该公司要求汤某待岗的行为涉及汤某重大利益,应当与汤某进行充分协商,且取得汤某的同意,但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径行安排汤某进入待岗状态,时间长达一年,且待岗期间待遇仅为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显然损害了汤某劳动权益。

故裁审机关认定该待岗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性,支持了汤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所以,在用人单位还未真正的“停下来”前,仅仅是部分岗位或部门的取消,单方安排员工“待岗”风险极大,届时不仅要承担工资差额,还需要面对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公司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决定,如一味选择“待岗”拒绝,也会面临被单方辞退的风险。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的,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而不得予以拒绝。有的员工甚至主动“待岗”在家进行对抗,不提供劳动,经用人单位再三督促提醒而不改正,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难以获得支持。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待岗时一定要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以恶意待岗的方式逼迫劳动者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待岗从来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用人单位想通过待岗来恶意逼迫员工离职,其违法性显而易见,用人单位不被支持也很正常,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然,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待岗的情况下,若仍然拒绝也可能会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的情况,所以劳动者叶应当客观理性判断调岗的条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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