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5个问题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对经济补偿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经济补偿怎么给、给多少成了劳资双方最关心的问题,涉及经济补偿的纠纷也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不小的比重。本文以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和政策法规为依托,围绕经济补偿较易混淆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
问题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能不给吗?
问题二: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不能超过12年?
近几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经常提到“N+1”的说法,久而久之大家就形成了一个固定思维,认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必须支付“N+1”。那什么是N+1,所谓N就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是指在前述经济补偿标准基础上,用人单位额外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纵观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无任何经济补偿N+1的内容,因此所谓N+1其实并非法定标准,它最早出现于部分外资企业裁员时基于人性化在法定经济补偿基础上额外给予劳动者的一种优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又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在经济补偿基础上需额外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这亦非经济补偿,而是代通知金,不可与经济补偿混为一谈,且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才能适用。
问题五、经济补偿需要缴税吗?
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当然应当依法纳税,同时鉴于经济补偿产生于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特殊性,为保障劳动者的生活保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根据该通知,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纳税起算点,如2023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307元,则经济补偿免税额为12307✖3倍✖12月=443052元,只要补偿额数不超过443052元,无需纳税。超过部分则需要纳税。
经济补偿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站在用人单位角度又希望尽可能减少成本,因此正确理解和计算经济补偿有助于厘清误解、化解矛盾。
转自微信公众号:七方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