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实务】公司能否突击调整女员工岗位并以新岗位到龄为由为其办理退休?| 聚焦劳动法

学术   2024-10-16 08:37   上海  


公司能否突击调整女员工岗位并以新岗位到龄为由其办理退休?

对女职工退休时岗位发生变化后退休年龄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明确,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如何认定“现岗位”作出进一步明确,故司法实践中对女职工退休时的现岗位存在一定的分歧。尤其是退休前短期内岗位发生变更的女职工,如何认定退休时的“现岗位”将对退休年龄的认定产生根本影响。就该问题,笔者结合案例进行讨论分析。

  案情简介 

潘某(女)自2004年11月入职上海某公司,任总经理一职。2021年11月,公司以潘某即将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向潘某发送“退休领取养老金事宜”,通知潘某将为其在该月办理退休手续。潘某认为其在公司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应在55周岁退休,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办理退休手续。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决定》,撤销其潘某总经理职务,将潘某岗位调整为盐销售员。

2022年1月13日,公司为潘某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到龄申请养老金手续,并通知潘某办理工作交接。2022年1月14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养老金核定表》,载明潘某养老金发放起始年月为2022年2月。潘某则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潘某请求撤销了前述《养老金核定表》,封存潘某养老金账户。

潘某认为,公司撤销其总经理职务程序不合法,罢免事由不合理。公司在与潘某发生争议时迅速罢免其总经理职位并对其调岗,无合法依据,仅是为了强制潘某退休。若公司可以任意将临近50周岁的女性管理人员免职,进而为其强行办理退休手续,则管理岗女性职工可以55岁退休的法律规定将形同虚设。潘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总经理职务。仲裁委员会以潘某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潘某则向法院起诉,继续主张前述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免除了潘某的总经理职务,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持薪资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潘某的岗位为盐销售员,此系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并无明显不当。至2022年1月14日潘某年龄达到50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潘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潘某要求恢复总经理或相应管理岗位的请求,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公司对是否继续聘用潘某担任总经理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潘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罢免总经理程序违法。故驳回潘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公司在潘某满50岁时通知潘某将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又在潘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董事会决议罢免潘某总经理职务并调整其到销售岗位工作,而后再以销售岗位为其办理退休。综合案件事实来看,公司确有“强制退休”之嫌。但是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其中关键问题仍是:公司能否在职工退休前临时调整的岗位并以此作为职工的退休岗位。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二种观点:

观点一:对女职工退休时实际从事的岗位只做形式审查,不考虑实际从事岗位的时间
上海地区一般持第一种观点。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6)76号)第一条第(二)款,“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离职前从事的岗位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裁审部门一般不会再去深究职工到新岗位是否自愿,以及在新岗位任职的时间。

本案判决结果基本与该通知内容一致,仅以公司确认的退休时岗位为准,不考虑潘某在新岗位的任职时间,以及双方就岗位调整是否存在争议等。但是,此种情况容易发生的争议是: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管理岗女职工调到非管理岗,而后又以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年龄,强制为女职工办理退休,必然引发女职工对调岗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观点二:女职工退休前须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才能按新该岗位办理退休
如广东省和陕西省规定,职工需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以现岗位认定退休年龄。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2条:“……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以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将其变动情况报参保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现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另外,福建省与济南市则规定,职工退休前连续工作满5年的岗位是认定退休年龄的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女职工的退休时间主要由用人单位决定;第二种观点更能客观反映劳动者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岗位,对女职工更为公平合理。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由于以原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参考,有关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争议问题还依然存在,建议从国家层面上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突击调岗并为其办理退休的做法是否合法进一步明确,避免因此类问题争议不断而产生大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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