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实务】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无劳动争议”条款后,还可以反悔吗?| 聚焦劳动法

学术   2024-07-09 19:22   上海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无劳动争议”条款后,还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姚某于2021年4月8日入职A公司,从事安全质量经理工作,约定姚某月工资12,400元。2022年9月28日姚某和A公司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姚某和A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8日解除,A公司支付姚某2022年9月、2022年10月工资6,988元、经济补偿19,888元,并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2年10月。协议书中还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资、社会保险、工伤相关赔付及补偿等不再有任何诉求,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或经济纠纷”。A公司按协议支付姚某2022年9月和10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并于2022年10月19日为姚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姚某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公司不让自己去吃午饭饿头晕的情况下签署的,另外自己所在部门工作特别繁忙经常需要加班,导致自己没有办法正常休年假,协议中补偿费用也没有包括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交通补贴、年终奖等。

2023年1月16日,姚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交通补贴、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对姚某的所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在离职协议中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约定“无争议条款”后,能否事后反悔。厘清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离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体现员工与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作出的概括性约定。劳动者的权利一般包含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年休假、各种福利补贴等享有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等权利,劳动者的义务一般是指履行工作交接、保密等义务。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就前述权利与用人单位作出约定。因此,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本案中,姚某已经与A公司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资、社会保险、工伤相关赔付及补偿等不再有任何诉求,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或经济纠纷”作出明确约定,在姚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情形”,其主张显然不能得到裁审机构支持。

劳动者在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约定“无争议条款”后再主张权利,就一定不能得到支持吗?经笔者查阅案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量例外情况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九肖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签字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由于《离职申请交接表》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用人单位未就员工异议的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员工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故支持了员工加班费的请求。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员工虽然确认“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已支付加班费的证据,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所以仍需继续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2、在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23)沪01民终5059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虽载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然结合B公司财务及人事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报销款的支付实际已达成新的合意。故支持了员工报销款的请求。该案用人单位虽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与员工签订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条款,但是员工提交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报销款已重新作出承诺,因此,该部分报销款不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束,单位仍应当向员工支付报销款。

3、在林某与C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23)沪0105民初16689号】中,双方在离职协议中虽然约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但是员工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双方协商离职事宜时,员工在协商时都向C公司人事多次强调解除协议中经济补偿金与原告2021年年终奖无关,且员工保留对2021年年终奖的追索权。法院据此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2021年年终奖。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员工签订了存在“无其他争议”条款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在员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协议补偿的范围不包括争议内容时,员工的主张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也应注意到,员工在这类诉讼中取得的证据一般在事前取得(如录音证据中限定协议约定范围),或事后与单位达成新的约定(如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后作出的新的意思表示),但这两种情况都存在较大的取证困难。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尽到诚信协商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行为,并及时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同时,劳动者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审慎签订协议,若权益遭受侵害,则要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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