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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才武,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
赵辉,武汉大学董辅礽研究院博士生。
摘要: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文化体制改革,在进入21世纪20年代后面临全新的改革环境。高速迭代的数字技术在促进文化数字化的同时,也建立了一种与传统类型技术范式完全不同的平台技术范式,它通过改变类型技术的线性发展轨迹而重建文化行业的底层技术逻辑,突破了文化行业系统“技术分类—专业分工”的专业合法性局限,成为文化行业变革的巨大推动力。未来十年,伴随着数字技术进入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时代,文化行业体制整体上将要进入结构性解构与重建的关键时刻,新兴数字文化的成长和对社会文化消费的主导,将突破以文化行业为基干的文化管理框架,探索建立适应数字社会规则建构为方向的国家公共文化管理模式,体现为一种文化行业为适应数字生态环境的总体变化而实施的跃迁式改革。文化行业的这一结构性变迁对于国家政策和制度创新意义重大,它同时定义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行业体制改革方向和政策设计原则。
关键词:文化数字化;技术范式;文化行业;文化体制改革
全 文
当前数字信息革命席卷全球,大数据、移动互联、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量子计算、脑机接口等已突破传统技术领域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文化和科技融合,既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延伸了文化产业链,又集聚了大量创新人才,是朝阳产业,大有前途”。数字技术赋能文化领域,形成一批新型文化业态,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游戏等业已成为文化发展的新兴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适应文化领域新发展新形势,文化数字化转型全面赋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成为新时代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
文化数字化通过协同建设数字生态体系,促进文化行业系统性整合。国内学界认识到,高速发展的数字信息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文化行业系统具有革命性影响,传统文化行业在技术进步过程中显示出部分非兼容性。江小涓认为,文化产业已成为数字技术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数字技术对文化产业结构存在重要影响。文化产业的低效率问题源自其传统服务业的特征。范如国认为,技术参与治理正在形塑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数据与技术驱动形成的网络平台系统,有利于在盈利性与社会责任、专属性与公共性、创新与安全等方面实现动态平衡。这其中也包含了文化领域内政府与社会关系、行业体制改革的总体性原则。贺怡、傅才武认为,数字技术逐步在文化领域建立起与传统行业范式不同的数字技术范式。解学芳、高嘉琪认为,在AI技术与制度协同的驱动下,文化产业的智能化演化逻辑带来“智能+”时代文化产业的进阶跃迁模式。
一些学者注意到,数字技术发展对文化体制变迁的影响已深入到了技术演进与文化体制变迁的关系领域。李国东和傅才武提出,沿用计划时代思路构建的传统文化治理体系难以适配数字技术赋能的整体环境,体制建设亟待与技术发展相同步。高书生认为,体系再造是解决当前文化建设的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应以建设文化大数据体系为路径,撬动文化生产体系再造,并促进“大文化”格局形成以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联动机制建立。魏鹏举认为,数字技术不断催生文旅融合新业态,文博文创及其数字化成为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典型。而随着元宇宙的兴起与发展,数字文博与智慧旅游可顺应趋势,搭上元宇宙的便车。高红波、张筱菡以《唐宫夜宴》节目为例,说明“新技术赋能”“新媒体传播”和“新互动理念”在文化行业的创新运用。
这些研究成果梳理了数字技术赋能文化行业的基本路径,尝试提出与此相适配的文化行业变革思路。但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分析数字技术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关注焦点多为显性现象而非本质,对文化行业系统变革中的国家治理、文化行业结构等底层逻辑研究较少。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本文尝试以技术阶梯理论为基本理论框架,探讨数字环境下文化行业体制演进及变革逻辑,由此分析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文化行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文化领域的技术阶梯:技术内置的演进路径
文化领域的技术阶梯理论,是借以阐述技术的阶梯跃升引发社会文化形态同步更替的社会现象,以及导致这一现象背后的作用机制的解释框架。这一理论框架既不同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决定论逻辑,也不同于“技术自主论”(Technological Autonomy)的技术一元论逻辑,而是在承认制度(历史传统、社会结构、意识形态等)具有能动作用的条件下,在一个人类历史长时段上肯定技术进步具有人类文化进化中的趋势性影响力和发展方向锁定的独特功能作用,旨在阐明文化形态受到技术演进轨迹与技术跃升影响的内在机制。
(一)文化领域技术演进的阶梯特征
人类文化发展史是一部文化和科技不断融合的历史。技术赋能社会的图景,被历史学家威廉·麦克高希(William McGaughey)在《世界文明史:观察世界的新视角》一书中所描述。麦克高希以“技术”为参考标识,按照表意文字、音标字母、印刷技术、电子影像以及计算机或数字技术等重新界定了世界文明史。同样,世界范围内人类社会文化形态的演进轨迹,也被技术的发展进程所界定。
个体理解世间事物,除了亲身社会实践(自身的六种感官功能)外,就是通过媒介这种技术装置,即借助媒介所营造的“拟态环境”去感知和理解世界。越是到高级社会,越是要依赖于媒介的“拟态环境”。按照媒介手段类型,笔者将人类社会文化领域的技术演进过程划分为身体技术、文字技术、印刷技术、电子技术、数字技术五个基础性技术阶梯(图1)。
人类文明初期,在口语传播和结绳记事的初级技术时代,技术对人类物质个体的中介化程度最低,人们唯一可以借用的技术就是自己的身体技能(身体感官),此时人类几乎没有任何突破时空限制的能力。公元前3300年左右,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公元前1285年左右中国发明汉字(甲骨文),借助于文字这种媒介,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第一次真正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深入到人类社会的深层结构,人类社会的经验和知识得以累进积累。进入8世纪印刷技术时代,随着纸张和印刷技术的发明,人类借由印刷媒介实现时空的广泛延续,使人类社会第一次具备文化普及的能力。进入19世纪电子传播时代,音像媒介因其即时性、同步性、跨距离传输和场景营造能力,使人类拥有超越社会阶层、远距离、即时同步传播的能力(图2)。
20世纪90年代,人类社会进入基于数字技术的互联网时代,人类身份特征的社会符号功能,都借助于媒介平台重新建立,使个体具有了超越生物性、具身性功能的能力,人类社会自印刷术发明以来所形成的稳定文化结构进入解构和重组过程。21世纪20年代人工智能兴起,促使个体生物身份和“数字替身”并行发展,实现“本我与超我”的对话,在“空间—时间—身体—身份”一体化呈现的基础上,向着人类“自由王国”的深度和广度渐次前行,同时引发了相应的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变化。
(二)技术阶梯发展推动社会文化形态变迁
1. 技术内置的演进路径
技术变迁之所以能够引发社会文化形态变迁,就在于所有文化形态都包含着相应的技术形态,即“技术内置”。所谓“技术内置的演进路径”,是指任何文化形态都天然地包含了技术因素,文化形态的演进轨迹受制于内含的技术因素自身的演进规律,从一个人类文明的长时段看,文化形态的演进路径被技术演进的轨迹所制约。美国学者凯文·凯利认为,技术是一种自主性的力量,通过技术结构(所谓“必然性”)给人类社会带来长期性的推动力,这让社会进化经历一系列必然形态,形成必然性趋势:“必然性是外熵性质的力量,是像进化中的生命一样复杂的系统自发形成的自组织……复杂系统自己产生惯性,形成某些重现模式,系统通常会陷入这些模式。这种内生的自我排序引导系统获取自身利益,通过这样的方式给正在发生的进化过程限定方向。这种动力将进化的无序性导向某种必然性。”技术在任何社会形态都属于社会组织内生的要素,因此,由技术要素所规定的这种社会发展的趋势性,就是社会文化形态变迁的“技术内置的演进路径”。凯文·凯利将这一现象表述为:“文化演变在世界各地遵循相似的轨迹”,“纵观各大陆发展历程,我们看到了相似的发明序列。世界各地所有技术进程都符合明显相似的技术程序”,“各种发明都遵循这个在所有文明和社会中都存在的统一的发展顺序,而不依赖人类天赋”。人类社会从身体技术到数字技术的演进历程,从现象上看,是技术扩散的外在结果,但从长时段文明进程看,则是技术进程统一了人类社会的发展顺序。
技术的这种内置于社会结构的特征,就在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自主性和自组织性,“从宏观意义上说,技术元素正沿着它的必然进程前行”。在宏观上和长时段的趋势性上,技术是一种“超级有机体”,不受人类理性的制约:“它(技术元素)也是最成熟地涵盖人类的超级有机体,独立于我们为它设定的方向而前进。人类既是技术元素的主宰者,也是它的奴隶。”
但同时凯利也认为,尽管技术元素具有必然性力量,但技术的社会实现则要受到历史传统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制约。凯利提出了结构(必然性)—意识(开放性)—历史(偶然性)的“技术进化的三元力量”模型。在必然性发展约束的范围内,具体历史和环境构成与技术接入相关的事件、机会等技术演进的偶然性条件,而人们的自主意志和选择构成了开放性条件。其中,技术结构体现了必然性逻辑,是内部动力;偶然性条件与开放性条件是外部动力,只有内部与外部条件相结合,技术变迁或者社会进步才能从“可能”变为“现实”。
社会文化领域的形态变迁,也遵循这一演进路径。一方面,社会展现的文化形态主要取决于技术进阶,技术变迁的轨迹引导着文化形态变迁的节奏;另一方面,社会所展现的文化形态的重大转折性变化,主要受到技术阶梯跃升的影响,同时,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对社会文化形态的变迁具有能动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发展,相体而生的新的文化需求将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2. “愉快递增”的动力机制
技术阶梯影响下的文化形态变迁,还要遵循“愉快递增”原则,这一原则构建了文化形态演进的愉快审美效率激励:一是社会群体中某种文化形态的普及化(得到消费者认可)过程,其技术阶梯越高,消费者所获得的愉悦感(娱乐外部效益)越高,传播效率越高;二是消费者个体在社会关系中拓展活动范围的广度,其技术阶梯越高,扩散效率越高。社会结构乃是各种“行动者”有秩序的联合体,社会组织的性质与个体的活动范围与活动空间连接在一起,个体的活动范围越广,个体的自由度就越高,社会组织的连接能力就越高。在口语等身体技术传播时代,人们的连接半径较小,社交局限在近距离、实体空间中点对点或者部分点对面的微观层面或中观层面;文字和印刷技术时代传播扩展到“面”;电子技术打通以往孤岛式、散落式的社会关系,确立了面与面的连接模式;进入数字技术时代,社会从宏观层面上以一种“操作系统”模式将所有个体纳入宏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无人无物无处不连接,通过数字赋权,个体能够在数字化社会中找到超越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的主体性、身份感和自由感,极大地拓展了消费者“愉快”的范畴。
例如,20世纪初电影形态对于戏剧形态的超越,21世纪20年代网络游戏对电影形态的超越,就是受到个体所获得的愉快效益的影响,受制于愉快审美效率递增原则。电影的盛行,“这个画框般的长方形银幕把19世纪剧场艺术中的镜框式舞台转换为一种可被机械复制的技术标准,观众在电影银幕的二维影像中感受到的是三维世界的逼真幻觉”。互联网游戏的盛行,“通过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与游戏手柄或计算机的键盘鼠标的交互,电子游戏史无前例地在叙事中引入了触觉反馈机制,从而在技术层面超越了此前只允许‘单向度’传播的传统叙事媒介(例如19世纪的小说或20世纪的电影)”。高技术娱乐形态对低技术娱乐形态的替代,本质上是“愉快递增”机制作用的结果。
进入数字技术时代,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消费者“愉快效用”的“破圈”。与电影技术固定观影者身体位置不同,在观看者的身体和影像之间,网络游戏建立起了一种“动态跟随、互动反馈”的沉浸式体验关系。随着VR手柄从“3DOF”到“6DOF”的技术演进,游戏者在游戏里可以体验到跨越障碍、躲避子弹和怪兽,以及跳楼、登山、滑雪等超级真实的感受。“加之手势识别、全身动捕、力反馈服装等‘后手柄’的交互探索,使用户的触觉交互在元宇宙中再次升维,从而带来了一种具身化交互的全新可能。”从这一意义上说,正是“愉快递增”原则的存在,使得数字娱乐形态(数字文化形式)对前数字娱乐形态(传统文化形式)的颠覆性影响难以避免。
二、类型技术VS平台技术:技术阶梯式跃进对文化业态变迁的影响
数字文化对传统文化形式的颠覆性影响,源于平台技术与类型技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形态及其作用机制。
(一)类型技术与平台技术不同的功能属性
所谓类型技术,是指某一类性质相同、功能互补的专业技术集合,能够为某一类生产和消费过程提供专业技术模式。类型技术支持建立一个完整的产品生产过程或产业链,如演艺、出版、广播影视等产业,具有由技术范式所决定的明晰的外部边界,因而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轨道性”特性。因此,由类型技术支撑的行业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封闭性(行业壁垒)。
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是一种平台技术。它基于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通用技术集合,能够提供基础性、通用性和开放性技术方案,也能够为不同行业提供多业态和跨行业的综合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具有与类型技术明显不同的特性,能够让类型技术所支撑的产业在平台技术的底盘上实现弯曲对接和跨行业融合,为传统文化行业提供平台支撑。从业态融合的层面上说,平台技术构成了所有类型技术的“母体”和“底盘”。
(二)对文化组织的影响:类型技术构筑行业边界,平台技术穿透行业边界
类型技术既为不同的文化行业提供明晰的技术应用边界,也为文化行业的运行划定了明确的行业制度性边界,建立了传统文化行业体系的合法性;而平台技术的出现,以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和通用性特征,消解了基于类型技术所建构的传统文化行业分工的技术合法性基础,在抹平类型技术的“轨道性”特征和行业壁垒特征的同时,使跨行业整合以及产业结构融合创新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在诉求。
第一,传统文化行业系统基于“技术分类—专业分工”范式。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认为,“范式”(Paradigm)是在某一段时期内“暗暗规定”一个研究领域的合理问题和方法的成就,范式构成了科学组织或者管理组织的合法性来源。“科学革命”的实质,就是“范式转换”。文化行业作为一种建构在类型技术(或者平台技术)范式之上的社会组织结构,也要遵循技术变迁的基本原则。
在平台技术出现之前,我国社会文化生产和分配具有以文化行业为基础的管理结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就按照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图书出版和报刊等文化产品形态建立了分类管理体制,形成了国家文化行业的基本结构,即文化艺术事业(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广电部门),出版业和报刊业(新闻出版部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文物部门),以及文学艺术联合会等。传统文化行业以类型技术为依据,形成了以“技术分类—专业分工”的社会结构框架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生产和分配管理系统。
第二,平台技术对类型技术的包容性创新,促使传统文化行业结构消解。数字技术的出现,逐步消解了支撑文化行业结构的技术合法性。在平台技术驱动下,传统的产业边界被打破,进一步推动了文化产业各行业之间、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进而促进了业态融合创新。
比较典型的是数字平台企业对文化业务的整合,已经完全溢出传统行业管理的边界,对文化产业结构产生革命性的影响。通过统计百度、阿里、腾讯、字节等头部互联网企业旗下11类文化媒体平台发现,截至2022年底,相关企业数量超过2000家,App数量784个。其中,上市企业42家,市值规模超过4万亿元(表1)。在数字技术环境下,以文化行业为基础的产业结构被打破,社会文化结构正在重组。
统计发现,新闻媒体、音乐、游戏、文学等文化产品与数字平台加速融合,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等用户规模持续增长且规模巨大,成为当前文化消费的主体部分。截至2022年底,网络视频用户已突破10亿人(图3)。数字音乐、数字出版、数字创意、数字艺术等新文化业态的出现,使文化行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已经难以按照类型技术环境下的文化行业类型进行分类,类型技术所提供的行业解释框架已难以解释这一现象,文化行业的范围越来越难以界定。
由于大部分消费者被数字娱乐业态所吸引,传统文化行业呈现出萎缩趋势。国家广电局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8—2022年全国有线电视用户数由2.18亿户下降到2亿户,难以与网络用户规模相比;传统有线电视业务收入规模从779.48亿元下降到451.74亿元,年度平均降幅12.75%(图4)。以有线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广电媒体,与新兴的同类互联网媒体如网络新闻、网络视频等相比,所占市场份额日益减少,边缘化趋势明显。
三、技术阶梯式“变轨”对于文化行业变迁的影响
21世纪人类社会从类型技术向平台技术的“变轨”,重构了文化行业发展的技术环境及总体生态环境。类型技术支撑下的文化行业,因其技术线性演进路径受到平台技术的改造,从而使文化行业系统的科层结构瓦解,行业演进轨迹呈现出快速的数字化转向。
(一)平台技术的整合竞争优势,使基于类型技术的行业组织处于竞争弱势而日益边缘化
平台技术本质上是一个由数字技术加持并驱动的复杂网络结构,其“系统内部包含许多异质性主体,主体之间存在多样化的非线性作用关系、持续的适应性演化、非均衡动力学过程”,具有赋能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体的能力。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社会资本,“通过增量式赋权与外部整合重构等机制实现赋能”。
1. 数字平台的复杂网络结构,使得平台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资本,具有技术赋能功能
社会资本类型分为“链接型社会资本”“整合型社会资本”和“传统型社会资本”。在数字平台中,个体、群体和组织从中获得互惠性、规范和信任等有形与无形资源,形成新型社会资本。平台新型社会资本建立在偏好连接、跨界整合、集体行动、互惠合作等基础之上,成为平台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复杂的平台系统中,数字技术驱动各类经济与社会主体,构成一个由技术网络、主体网络、社会经济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等构成的多层复杂网络系统,它是一种与市场和科层结构性质截然不同的矩阵组织方式。众多日常的商业活动、社会活动和公共服务由平台网络来完成,不再依靠行政动员和行政调控来实现,数字技术的渗透性和数字文化业态的高黏度,吸引了用户特别是中青年群体的私人活动和国家的公共活动也不断向网络平台汇集,导致了传统文化行业的业务日益萎缩。
基于类型技术的传统文化行业与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兴文化平台之间,因发展效率高下分途,推动文化产业结构性转换。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2022年,在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中,数字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三年来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1425亿元、39623亿元、43860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9%、33.28%、36.01%,文化新业态发展韧性持续增强,成为引领文化产业发展新的动力引擎(图5)。其中,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等数字文化细分行业,其营业收入增速尤为显著。
基于类型技术的传统文化行业,缺乏与平台技术竞争的优势,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平台具有技术赋能的特征,而与平台技术不完全兼容的文化行业组织结构,就难以接受其溢出效应。平台通过构建数字形态劳动关系及控制数据的产生、分配与运用,实现价值增值,拥有了重塑商业模式、再造社会交往形式、影响国家政治生态、塑造公众行为方式等巨大能力。“技术具有赋权的功能,平台结构所依托的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具有增量式赋权能力,既向技术的研究者、创新者赋权,提升其生产效率,创造新价值;也向技术的使用者赋权,增强其获取知识、信息和价值的机会与通道;还向技术的管理者赋能,提升其技术管理能力,确保技术赋能最大程度地实现。”
2. 平台技术通过改造“三大基本关系”,进而动摇文化行业结构,推进文化治理体系变革
一般来说,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包含了治理结构和治理关系两个内容:治理结构指不同制度体系组成的一个整体性运行系统,体现为文化行业体制;治理关系是指文化系统内部各种主体之间基于权利义务之上的联结方式。对于文化系统而言,治理结构是前置且相对稳定的行业结构(文化行业);而文化系统中的治理关系则具有弹性并处于变动调整的过程中。因此,“治理关系”是研究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切入点。
中国文化行业的基本治理结构包括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文化企业和个体从业者等多个层面,而在文化行业内部又包含“三大基本关系”,即党政关系、部门与文化单位的关系、单位与个体成员的关系,这三大关系的结构与模式属于治理关系范畴。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容,是针对由治理结构与治理关系共同构成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在治理结构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改革的可行路径,是通过重建“三大基本关系”,建立文化行业体制内的多元主体协作机制。研究发现,平台技术所带来的信息渗透使社会结构、成员关系与生活方式发生重组,正在促使一种新的数字社会形态出现,促进了个体之间的高频互动与相互影响,为既有制度的抽离和治理边界的消解提供了新的“去中心化”场域。
3. 平台技术改变了“文化单位”存在的逻辑——作为精英话语工具的价值加速弱化
文化行业的合法性来源于其下属文化单位(文化事业机构)所承担的国家(公共)文化职能。文化单位作为联系个体的感知、经验和外部客观世界的“中介”,不是或主要不是指单位物理空间和文化设施本身(如场所、房屋、会议室、图书、电脑、音响等),而是体现为个体与民族、国家连接关系的公共文化功能,其存在的价值或合法性,体现为发掘蕴藏在日常生活和象征符号之中的民族国家意义并实现社会传播,以建构当代社会的文化凝聚力。
传统上说,文化单位常被定义为用于传递文化信息(党和国家政策)的物质形态或组织工具,是一种显性的媒介功能组织。而进入21世纪的数字时代,“万物皆媒”打破了文化单位作为“媒介物”的概念和职能独一性,作为“文化和意识形态工具”(喉舌与阵地)的文化单位的内在规定性遭遇了合法性危机。平台技术的“媒介泛在化”趋势,抹平了文化单位对媒介功能解释权的垄断;同时,“万物互联”的趋势不断加强文化单位之外的社会渠道的连接性,社会个体对连接性(社交性)的需求远比工具性更为现实和泛在,作为媒介的文化单位如果不能成为一种连接性(社交功能)“中介”而存在,就会被边缘化。平台技术时代,社会和学界对文化单位以及文化行业的“工具性属性”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共识转向,从强调实体存在(组织架构)的“工具性”媒介共识,转向强调超物质(行业组织)的社交媒介共识。
(二)平台技术推动文化行业进入结构性体制改革的关口
平台技术阶段区别于类型技术阶段的特殊之处在于,技术颠覆式创新构筑起“去中心化”场域,倒逼国家公共文化管理体制由渐进式变革向跃迁式变革转变。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类型技术建立的文化行业结构,在以“云智数”和AIGC为典型特征的平台技术冲击下,进入内容、形式、手段、理念的全方位裂变过程,推动文化治理模式的流程再造、体系重构和高效协同,结构性体制改革将成为全行业历史性大变局。
1. 平台技术突破了传统的类型技术划定的公共文化管理的范围
第一,数字资产作为新的管理对象,进入公共管理范畴。数字技术与知识和智慧的融合,促进了“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的出现。数字资产是一种以二进制形式存在、产生并存储在数字智能设备中的数据所有权,随着其重要性的上升,已被纳入国家公共管理的范围。
例如,2021年是我国数字藏品元年,包括蚂蚁、腾讯、百度在内的各大互联网巨头均开展了相关业务。2021年我国数字藏品发售总量约456万份,累计发行价值约1.5亿元。据测算,2026年我国数字藏品市场规模可达300亿元。数字藏品作为公共管理对象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文化管理的范畴。
借助于平台技术所创造的感知体验独特共享空间,沉浸体验模式业已开始应用于演艺、文化旅游和博物馆等行业领域,创造出大量的文旅IP。在这些行业中形成的数字资产也必然以数字虚拟的形式存在。如在元宇宙社会中,与现实世界中的歌手个体知识产权并存的“虚拟偶像”(歌手的数字化第二人格)同时享有知识产权。针对这些由数字技术建构的管理“新领域”,现有的行业管理体制显然未能适应,需要进行适应性创新。
第二,平台技术所创造的“第二社会”,开拓了公共管理的“新疆域”。以“元宇宙”为代表的平台技术环境下的“虚拟社会”,成为人类文明的“第二社会”形态。像现实的世界一样,为了维持元宇宙的运行,设计者和管理者也必须作出类似于文学中的完整的“世界观设定”:“通过文字刻画出整个虚拟世界的运行逻辑,否则将会导致虚拟世界的崩塌。目前针对虚拟世界的研究揭示了虚拟世界的运行逻辑,即虚拟世界的创造者可以通过文字让虚拟世界具备独特的‘社会性’。这种原始的‘社会性’通过创造者对这个世界不断的更新以及读者的再创作,可以演变成为‘文化性’,甚至是‘文明性’。”
元宇宙打造一个虚实融合的数字感知世界,实现在线平台的深度互联和随意切换,可以预期的是,这种超越性将会内生出目前无法想象的消费体验(如元宇宙文化和旅游体验),使人们的文化体验从二维的视觉体验扩展到三维乃至多维的沉浸体验,超越身体界线和时空局限,能够在虚拟世界中亲身体验过去的某个历史场景,让社会成员实现“时间旅行”与“穿梭”的相对自由,从而具有了宗教般的超越性。如何对新兴的文化消费体验进行管理,目前传统的行业管理体制似乎没有提供有效的措施,迫切需要管理制度创新。
第三,“数据”价值“显性化”,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在数字信息技术环境下,作为数字时代文化生产的核心要素,“数据”完成了从文化资源到文化资产的过渡。由于数据处理手段的重大突破以及人工智能领域计算能力的发展,文化数据成为文化领域的核心生产资料。文化数据经过交易和整合,又成为国家或者企事业单位重要的文化资产。而数据资产化催生垄断,数据从资产演变为权力,这要求从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 平台技术的“天生民主性”,契合文化艺术活动作为创造性的活动的组织特征
文化艺术自身先天所固有的民主性,与扁平化的管理体制相契合,而与科层体制相隔阂。传统文化行业体制以横向分工和纵向命令相结合的科层制为基础,属于精英主导下的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执行系统,使得信息资源在政府层级间经过重重加工与偏好性解读之后,才能到达处于信息接收层的大众社会,这是文化动员体制的典型特征。
平台技术带来的文化治理结构扁平化,打破科层制的层级固化,以相互联结的网络IP形成扁平沟通模式,通过多主体、多方位、交互式的立体网络,让公众的文化消费偏好得到更好的体现。如“互联网+政府”的模式,政府凭借海量数据搜集、趋势分析和政策研判,能够强化对公众的信息汲取,将政府对社会的感知从无形感知转化成数字理性感知,以此对公众的文化需求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和安排,保证了现实中每位公民通过移动终端享有表达个人意愿和文化偏好的机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科层结构中信息传递出现的偏差和不畅等问题。它也使得文化政策的探讨不再局限于精英之间,而是借助网络快速扩散至社会网络的各个角落,从而与艺术民主的过程相融合,符合文化艺术活动创意性特征对于弹性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平台技术环境下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改革路径
平台技术催生新型数字文化产品形态、商业模式和管理架构,与传统文化产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管理方式等呈现出明显的“代际差异”,数字文化生态环境加快改变文化产业结构和组织形态。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因应数字文化产业崛起,以“互联网+政府”为主导模式,为数字文化供给主体、消费群体以及平台用户等提供有利成长环境和条件,积极应对技术加速迭代带来的监管和服务难题,及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等,将是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而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
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文化新业态提供前置性保护机制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从国民经济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发展文化新业态的战略意图。但目前文化领域法律法规中,对文化新业态的支持政策措施仍然过于虚泛,缺乏针对前沿数字文化产业中管理体制问题的关注。如面对AIGC等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如何在政府职能中体现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新型文化业态本质上是数字技术对文化行业治理结构及关系模式的重构,需要制度更新以适配和调节各方关系。应通过加快建立健全文化领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创新和完善文化治理手段、模式和路径;加强针对数据安全、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强化数字伦理与文化伦理建设,在高效运用技术的同时避免数字技术风险,实现数字文化发展的总体安全。同时,为文化产业新业态提供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降低新业态发展的成本和风险。
2. 完善文化行业制度安排,体现对文化技术创新的包容性特征
我国的文化行业制度来源于战时文化动员体系,具有集中资源、统一指挥、快速行动的管理特征,但激励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对比原有类型技术下的文化行业分工系统,数字平台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文化生产方式、文化分配方式、文化消费方式和文化管理方式,而且日益深入国家基础设施层面,对国家文化管理结构提出了从理论到模式的创新要求。培育文化新业态、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要高度重视数字平台技术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对技术创新的包容性特征,推动文化数字化技术创新和标准建设。同时,加强文化大数据管理与运营,加大作为生产要素的数字文化资源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数字版权价值、生产要素价值和创意扩散效应,推动数字文化资源的全生命周期价值管理和升级。
3. 强化政府“守夜人”角色,统筹数字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行业协调发展
文化领域技术阶梯发展推动社会文化形态变迁,数字平台技术促进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更适应当代大众生活和文化消费习惯。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产业完全被数字文化所取代,数字文化与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二者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形成文化发展新格局。如许多传统文化内容通过平台技术得以数字化呈现,数字文化内容创新也离不开对优秀传统文化内容的挖掘运用。新时期,数字文化产业亟须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以提升文化产品的内涵,在世界文化市场中凸显中国特色。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该承担民族精神家园和传统文化资源“守夜人”角色,正确把握传统文化数字化传承与保护、数字平台传播与交流、数字技术创新与发展等相互关系,促进传统文化与数字文化的融合共生,推动新时代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4. 遵循新发展理念,促进形成开放有序的数字文化市场
传统上,中国文化行业由政府主导,存在政府干预较多的情况。政府对文化产业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发挥,导致资源配置不够灵活,影响文化创新和产业发展。应对数字文化产业崛起以及文化市场的快速变化发展,解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和挑战,应遵循新发展理念,大力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以及文化从业者和创业者参与文化治理,促进文化产业供给侧与需求侧双向发力,形成文化业态和模式创新的多元合力。同时,应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开放经济体制下文化市场建设,强化对虚拟文化市场、平台经济市场等新兴市场的分类监管和治理,持续提升文化治理的效益和效能。
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突破数字文化人才缺乏的瓶颈
数字文化产业乃是前沿科技应用活动,人才队伍不仅是实施主体,而且是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标尺。文化数字化需要跨学科人才提供智力支撑,包括技术人才、文化传播专家、数字内容创作者等,人才培养和储备短缺将导致我国文化产业质量不高、科技支撑能力不够、发展后劲乏力等问题。从现有情况看,我国在文化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一方面人才缺口大,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低,高学历、高素质人才所占比例更低;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学科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满足文化市场对复合型人才和数字文创产业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应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文化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强高校、科研机构与文化产业企业的合作,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文化领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结论
综观人类文明史,文化科技经过身体技术、文字技术、印刷技术、电子技术到数字技术五个阶梯,深深嵌入不同历史时代的社会文化结构之中。它所具有的自主性力量及其对社会组织的巨大推动作用,形成了一种推动文化形态演变的内源性力量,总体上对社会文化行业渐进变迁轨道产生重要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实现了随时随地的人与人的连接,社会进入万物互联的上半场。对于文化行业来说,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在不到20年的时间中即经历了从科技创新到广泛扩散的演进,深刻影响到全球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以及国家治理的形态。数字技术所特有的平台功能,消解了类型技术固有的轨道特征,文化行业所蕴含的技术合法性被快速消解,技术的总体性“变轨”对社会文化领域以行业系统为宏观架构的行业体制提出了深化改革的要求。
从行业技术合法性的角度看,数字平台技术环境下,居民文化消费方式的数字化转换,倒逼文化产品生产和分配方式的变化,深刻影响文化生产的社会组织方式。作为生产组织的传统文化行业以及文化单位的属性,就不再由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机构和实体组织的公益性来定位,而是由大众与文化行业以及文化单位基于文化消费的关系本质来界定。在数字化文化场景中,数字平台技术将个体所体现的所有内外部关系连接起来,成为帮助人们认知其社会关系价值及重要性和定位先后秩序的主要参考标准,这是数字平台技术赋能文化行业的内在机理。
对于文化行业来说,数字化转型是新兴技术革新所创造的行业变革新机遇,有利于创造一种集数据驱动、技术嵌入、社会协同为关键机制的新型治理能力。文化行业体制改革中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对于推进文化体制结构再造、业务流程重塑和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变革有重要作用。文化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以“互联网+政府”为主导模式,健全文化新业态前置性保护机制、完善对数字平台技术的包容性制度设计、构建开放有序的文化市场营商环境、统筹数字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行业协调发展、加大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代表了深化文化行业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历史机遇,切实担负起“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这一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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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文化技术阶梯理论:技术范式转变中的文化体制改革进路》刊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9期(第65-80页)。若下载原文请点击: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QenloEQs_R8PPrlpz7PI1QqKuCEfQgWsfVIpcdtaxDZM-eqrlB1VYGavQtPhzxAwO1-C3Fls1Spmkw0jkdditq3S9Bsb8PJT10d-IuydfobwbB33y-cz6zBQEsvB9RwTMYWXwK1-5ZoelFxsUbgva2c90XtKu25EsHiJUgDxy3uoQ0NQSn4v1TyieZonc61Q&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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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艺聪
审校:孙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