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PROFILE
周志波,西南大学智能金融与数字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兼职教授。
张小芳,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副教授。
摘要: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收治理在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呈现的一种高级状态,也是税收治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而演化嬗变的一个动态过程。税收治理现代化发轫于技术,也得益于技术,更以技术进步作为发展的动力因素。但是,当前的技术发展在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同时,也给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带来了现实困境,这一困境集中体现为价值与技术的“理性之争”,引发了税收治理的技术悖论问题。价值追求异化、人被工具化、技术内卷化等都是这一问题带来的具体影响。应当以实现“数治”为核心目标,通过技术嵌入机制,向社会主体赋权、向税收组织赋能,增强国家的税收治理能力,提升国家的税收治理效能,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具体而言,要更好发挥技术理性的程序性功能,有效建立税收治理秩序;更好发挥技术理性的动力性功能,积极推动税收治理模式向“数治”转型;更好发挥技术理性的生产性功能,通过赋权社会、赋能组织提升治理效能。
关键词:现代治理;税收现代化;技术理性;数字经济
全 文
税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建构的概念,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治理现代化,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也被表述为“税收现代化”,意指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丰富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完善、臻于成熟并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关的国家治理要素向税收领域渗透、扩散和拓展,税收治理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税收治理制度与体系持续完善、税收治理技术迭代升级,体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意涵内的各类特征,而现代化则是其本质特征。换言之,税收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延伸与体现,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内容,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考察税收治理的发展进程,不难发现,税收治理现代化发轫于技术,也得益于技术,技术成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之源。但是,随着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技术也出现了“适”与“不适”的分化,给税收治理实践带来了现实困境。为此,必须从技术的视角对税收现代化进行理论分析,充分认识技术进步带来的另类困境,并设法在这种技术悖论中寻求突破,为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化嬗变聚得共识、扫除障碍。本文将在分析技术之于税收现代化作用的基础上,剖析当前税收治理面临的技术困境,并据此提出未来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思路与路径。
一、技术理性驱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机制:技术嵌入
现代化在本质上是国家或民族基础性能力持续提升的一个过程,因而成为国家发展最为核心和经久不衰的话题。从一般意义上讲,现代化至少包含政治、经济、军事和意识形态等四个维度的要素,而在这些要素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技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税收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自然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也离不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与技术表现出高度依存的关系。事实上,技术是驱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技术嵌入则是技术驱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一)技术与技术嵌入:概念内涵
建构技术理性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关系,概念系统的界定是基本前提,因而需要对技术(也称技术理性)、技术嵌入等核心概念做明确界定。一般认为,技术发端于工程和科学领域,显示出一种改造自然、改造世界的巨大能力,是人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造客观世界以符合主观意识的重要工具与手段。不过,这一传统论调过于注重技术作为工具手段的属性,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工具论、器物论和手段论,更加强调具体技术在人类生产与生活实践中的功能与效用,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倾向和功利主义逻辑。
实际上,作为治理要素的技术,并非单纯的、具体的技术手段,而是涵盖两个层面的内容:在具体层面,主要指涉以器物、工具等形态呈现的技术,这种意义上的技术就是通常所见的应用于各类治理场景的技术手段。在抽象层面,主要指涉以技术性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模式方法等形态呈现的技术逻辑,这种意义上的技术为具体的技术手段提供价值遵循和宏观指导。换言之,从治理的视角看,技术包含两种基本形态——具体的技术与抽象的技术,前者在本质上是一种“微观的技术”,而后者在本质上是一种“总体的技术”。
“嵌入”(embeddedness),是一个社会学术语,最早于1944年由卡尔·波兰尼在其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提出,此后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和组织学理论之中,成为联结这三大学科的关键概念。波兰尼对“嵌入”并未做一个概念性界定,但从其理论论述中可以发现,嵌入的核心要义就是干预,即经济、社会、政治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干预,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融”的状态。所谓技术嵌入,可以理解为国家通过一整套的方法、知识、描述、方案和数据的规训技术,对社会事务和关系进行干预。当然,技术嵌入有多种方式和途径,并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表现出动态演化的特征。
在数字智能时代,技术嵌入税收治理的途径主要有四个:一是技术嵌入税收业务流程。技术通过嵌入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税收风控等业务领域和流程环节,形成集中式税收治理网络结构,技术与人的有机结合,极大地提高了税收治理各环节、各流程的效率,进而显著地提升了国家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二是技术嵌入税收组织管理。技术与税收组织的“嵌入”,是一个“互嵌”的过程,其结果是形成“技术—科层”相结合的数字化税收治理集合体。三是技术嵌入税收制度体系。通过数字技术与税收制度体系的“双向嵌入”,实现“规制数字”和“数字治理”双重目标。四是技术嵌入复杂性社会。技术嵌入复杂性社会,以应对复杂性税收治理问题,完善税收治理框架,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
(二)技术理性在税收治理中的作用:动力源泉
技术理性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与社会治理的演化嬗变高度相关。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技术理性往往成为划分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核心指标:18世纪末,蒸汽机的发明和工业化应用,开启了工业革命进程,标志着人类社会由工场手工业时代进入机器工业时代;19世纪20年代末,电力的发现和使用,开启了第二次科技革命,标志着人类社会由机器工业时代迈入电气化时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电脑、能源、新材料、空间、生物等新兴技术的发明与使用,拉开了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序幕,标志着人类社会由电气化时代进入信息化时代;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广泛应用,标志着人类由信息化时代进入数字化时代……
在税收治理领域,技术理性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之源。全球各国的税收发展史表明,技术是税收制度转化为国家税收收入的工具手段,并决定了税收征管效率和税收治理效能的上限空间。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人类带入数字智能社会,技术在国家治理特别是税收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抽象层面技术思维推动传统税收治理逻辑重构,在具体层面技术手段广泛而深入地应用于各类税收治理场景,并逐步内化为税收治理的结构性要素,为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技术作为税收治理的动力源泉,主要体现在国家治理结构的执行向度、调整向度和生产向度三个层面。
具体而言,从执行向度来看,技术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程序性要素,在连接抽象和具体、宏观和微观、制度和行动的过程中充当纽带;从调整向度来看,技术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动力性要素,其作用在于促进治理模式自我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与条件;从生产向度来看,技术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生产性要素,为国家治理实践提供必要且必需的资源。作为程序性要素,技术通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程序设计和流程规划,将抽象的税收治理理念转化为具体的税收管理服务行为,将宏观的税收制度政策转化为微观的税收征管和服务行为,建立起“抽象—具体”“宏观—微观”“制度—行动”的逻辑纽带。作为动力性要素,技术通过代码、算法等使税收治理任务得到统一批量处理,推动税收治理模式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直接增强国家税收治理能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作为生产性要素,技术在嵌入税收治理实践的过程中,能够利用已有的治理资源衍生出新的辅助性治理工具、治理资源,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事实上,技术不论是作为程序性要素,还是动力性要素,抑或是生产性要素,都与数字、数据高度相关,最终都指向了税收治理的“数治”。
(三)技术理性推进税收治理的机制:技术嵌入
技术通过嵌入机制在税收治理实践中发挥作用,并在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动力源泉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清晰刻画税收治理对象。技术有助于将复杂多样的治理对象刻画清楚,便于政府实施“数目字化管理”。随着数字智能时代的到来,新兴技术手段和技术思维为税收治理提供了实时、动态、清晰、完整、精准的对象化信息,有力地提升了税收治理的基础信息质量,而大数据等技术能够从海量的税收基础信息中总结规律、建立关系、挖掘线索,将税收治理客体的群体特征、风险隐患等以公式化、模型化、数据化的方式呈现出来,为政府实施“数目字化管理”、提高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有效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税收治理效能,反映的是税收治理的有效性。缺乏有效性的治理会动摇治权的合法性,而治理的有效性不仅要看结果与目标的匹配度、一致性,还要看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的对比情况。因而,税收治理受制于效能逻辑,而税收治理效能的提升,关键在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并降低税收治理成本。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有助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降低税收治理成本,进而促进税收治理效能的提升。换言之,技术理性之于税收治理的价值就在于,能够通过增进国家的税收治理能力,持续降低税收治理的行政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量变到质变的积累,为税收治理效能的提升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第三,有力增能赋权税收治理主体。技术通过嵌入税收,可以有效发挥“赋能税收组织、赋权社会公众”的作用,为形成社会共治的税收治理格局营造良好的环境。换言之,技术理性在税收治理体系中,作为一种充满“内能”的要素,具有赋能和赋权双重功能。赋能是就技术理性对于税收组织的功能而言的,反映的是技术理性对于政府税收治理能力的改进提升和税收治理效能的改善增进作用。赋权是就技术理性对于社会公众的功能而言的,反映的是技术理性对于社会公众尤其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赋予的作用。不论是向税收组织赋能,还是向社会公众赋权,技术理性最终都重塑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实际上,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因技术理性获益,技术进步在直接提升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的同时,也让社会在参与税收治理的过程中获得更多更大权利。
二、技术理性驱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理性悖论
乔治·里泽在其著作《麦当劳梦魇:社会的麦当劳化》中指出,“理性系统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低效大都来源于人”。因此,管理(包括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对人的控制,只要控制了人,就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那如何控制人呢?主要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在管理中采用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或者不断强化官僚组织体系。在现代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型的过程中,这种技术控制仍然保持了很强的惯性,技术理性在整个治理实践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技术治理的作用被过分放大。这也是当前税收治理面临的一个理性悖论:在一定程度上,技术理性压倒了价值理性,技术治理超越了价值追求,技术因为习惯性地被作为中介目标而让治理主体产生“技术幻觉”,错把技术本身当作价值追求不断调试。价值与技术的冲突,给税收治理现代化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异化”。
(一)税收治理的价值异化:技术理性压倒价值理性
税收治理的价值理性,是税收治理的终极目标。但是,价值理性的实现需要组织搭建基础设施,制度提供秩序保障,同时还需要技术理性提供治理工具和实现手段。纵观税收管控—税收管理服务—税收治理的发展历程和演进路径,技术理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数字智能社会,技术在税收治理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新兴技术在税收治理实践中进行场景化应用,提升了税收治理效率,尤其是压缩了不同治理环节、治理行为之间的时空差;另一方面,在新兴技术不断创新发展过程中提炼、归纳、总结的技术性思维、技术性理念逐渐被税收制度吸纳,并进一步转化为新的制度规则和制度实践。
遗憾的是,在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价值理性被技术理性主导、覆盖甚至替代的趋势,而且这种趋势随着各种新技术的实践应用呈现加剧之势。当然,技术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并不是源于技术本身,而在于人们对待技术的态度和应用技术的方式。一方面,技术进步及其在税收治理实践场景中的应用,确实便利了征纳沟通、提升了治理效率,让政府和社会都为之惊叹;另一方面,技术进步逐步改变了征纳双方的相处模式,形塑了税收治理各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在较小的时空范围内,让政府与社会都表现出对技术治理的狂热追求。事实上,在一些领域内,技术理性的演化升级已经产生了一种“理性幻觉”效应,技术迭代升级被误认为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表征指标,技术理性成为税收治理的价值追求。换言之,技术理性取代了价值理性,价值理性的思想指引和价值引导作用被异化为技术理性的持续进化,甚至在有时已经被异化为单纯的技术手段的创新和升级。但在技术快速升级与应用的进程中,不免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形,可能为了应用某一种新的技术,要求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第三方机构调整自身行为习惯,以适应新型技术系统、平台的需要,造成本末倒置的问题。事实上,在现代治理的视域下,“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最终价值理性,一切技术理性的进化升级都是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共同福祉。当前的税收治理实践,过分强调技术理性和技术治理,而忽略了价值理性和价值引领,在长期内会造成税收治理缺乏方向感和主体价值感,影响税收治理现代化整体进程。
(二)税收治理的主体异化:人成为手段而非目标
所有的治理实践,其最终指向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或者说都是“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最高理想。在税收治理实践中,人既是治理主体(国家或政府)的具体执行者,也是治理客体(企业和自然人)的具体当事者,更是治理组织的架构者、治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治理技术的开发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应当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与归宿,而非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工具与手段。因而,人应当是税收治理实践中最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因素,也是最具有活力的因素。
但事实却是,随着价值理性被技术理性取代,价值目标被工具手段替代,人成为技术理性发展的工具,甚至被技术手段所“奴役”和“绑架”,沦为技术手段迭代升级的一种特殊工具。换言之,技术的工具理性面临善恶分化的风险。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已经从加深不平等、加剧“泛安全化”、加重失灵危机等方面对全球治理造成了初步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人实际上成为一种手段。
一方面,人被自己所创造的新技术“绑架”,附着在那些基于技术的有形和无形载体上,并逐步丧失主动思考和自由行动的能力。人的思维和行动都被牢牢地束缚在现代信息技术进步所创造的新工具、新手段之上,人的剩余时间被进一步压缩。特别是在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双重职能不断强化的背景下,税务系统内部广泛应用微信工作群、钉钉办公软件、其他即时交互办公软件以后,税务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工作动态、及时回应工作交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呈现碎片化状态,在税收治理实践中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受到抑制;税务系统外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第三方机构的沟通也逐步由线下向线上转移,处理问题的便捷度显著提高了,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各种要求也更细了,各方的剩余时间都受到技术性挤压。
另一方面,人在不断地被机器和技术替代,人成为开发、应用和适应技术的主体,适应技术、升级技术成了人的工作目标和价值追求。特别是税务组织系统内部各层级机构都在不断地开发适应自身需求的新系统,将最新的技术应用到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组织建设等领域。人在逐步丧失思考和分析的能力,成为机器和技术的附庸,技术则成了人的发展的累赘。比如,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后,税务系统新成立了税收大数据与风险控制部门,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大数据技术,自动向基层一线税务机关推送税收风险应对任务,但所有的风险疑点都是基于局部数据的比对分析,并未进行深度的核实排查,其精准性大打折扣。同时,上级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应对任务的每个环节都设置了严格的时限要求和考核指标,基层税务机关为了满足系统的技术性要求,只能“让人适应技术”,这既造成上级机关逐步失去深度思考复杂税收治理问题的能力,也导致基层一线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浪费和“技术绑架人”的问题。
(三)税收治理的技术异化:治理技术进步呈现内卷趋势
在技术理性的地位和作用持续上升并超越价值理性的过程中,人不再是税收治理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反而成为税收治理实践的一种工具化手段。理论界并未对过度强调技术理性带来的“技术绑架人、人附庸技术”的问题做工具论探讨,实务界也尚未意识到这个问题。技术理性的局限性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但“不看见”或“看不见”并不代表“不存在”。
事实上,技术理性压倒价值理性在带来人被工具化的问题之时,也导致了税收治理技术的内卷化问题。内卷化,最早由Geertz于1963年在其研究印度尼西亚农业经济的专著《农业的内卷化:印度尼西亚生态变迁的过程》中提出。所谓技术内卷化,就是税务组织系统持续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用新技术、开发新系统、建设新平台,利用新兴技术转化的新手段、新工具开展税收治理实践,其结果是资源投入的产出呈现递减趋势,重复建设等问题导致大量社会资源被浪费,很多技术性平台和系统因总体规划不清晰以致功能无法适应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现行的金税三期税收核心征管系统,前后共花费数百亿元,后续每年都保持庞大的税收运维支持体系并支付“天价”的运维费用。事实上,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在总体架构上存在严重缺陷,各个主体功能模块之间缺乏兼容性,整个征管系统就像一个被信息接口和通道串起来的“羊肉串”。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十四五”期间启动金税四期工程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治理必须考虑治理规模与治理成本的对比关系,并努力实现既定治理规模下的治理成本最小化。如果金税四期不从顶层设计上解决信息系统的架构问题,类似的困境仍然无法避免,甚至会在经济数字化的背景下面临更多的矛盾和局限,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难以真正实现。
三、技术理性服务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未来取向:以数治税
技术理性是税收治理赋权增能的有效凭借,在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是,技术在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偏差甚至异化,特别是与税收治理的价值理性发生了冲突,影响了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进程。因此,未来的税收治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面向技术理性,通过技术规训机制,赋权社会公众、赋能治理组织,推动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实现治理技术与治理实践的互嵌,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互洽,治理主体与治理手段的互促。具体而言,应当从三个维度规训技术,让技术服务于税收治理现代化。
(一)立足程序性功能,以技术理性协调税收治理结构要素关系,缓解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
税收治理是以治理效能为导向的,有效的税收治理有赖于强大的税收治理能力,这种治理能力需要合理的税收治理结构提供基础支撑。价值理性、制度规则、组织架构、征管技术是税收治理的基础性、结构性要素,构筑了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底层逻辑。价值理性是社会理想在税收治理中的价值投射,体现整个税收治理实践的价值导向;税收制度作为一种可重复的规则体系,为税收治理的参与主体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其结果就是形成并维持一定的税收秩序;组织架构则为税收治理提供基本的载体和平台,包含了机构与人员两大基本要素,并将组织战略、组织资源和组织激励统一起来;而征管技术则为税收治理结构内的价值、制度与组织等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有序和有效运转提供了联结纽带和传导机制。因而,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需要技术理性通过规训机制,发挥好程序性要素功能,让税收治理的各种要素之间保持协调适切的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税收治理结构,并推动整个税收治理向着“数治”的方向发展。而在这种协调互动关系中,技术与价值的协调最为关键,技术与制度的协调最为基础,必须通过技术与价值、制度的“互嵌”增进要素间互动,特别是要缓解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矛盾,为税收治理的“数治”转型提供价值引领和规则保障。
一是要推动技术与价值的“互嵌”,实现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的“互洽”。一方面,要重塑价值理性的导向功能,强化价值理性的引领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种新形态的国家治理文明,这种治理文明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塑造了国家治理实践的价值导向,并为各领域的治理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技术理性首先是一种工具理性,是为实现价值理性和治理目标服务的。因此,必须通过技术与价值的“互嵌”,推动税收治理结构的功能重塑,让价值理性为技术理性的进步和发展找准方向,也让技术理性本身在创新与转型的过程中回归本体功能,找寻到一种“方向感”。另一方面,要强化技术理性的程序功能,更好服务价值理性。通过不断推动技术进步、优化技术应用,将体现社会共同理想和追求的价值理性具象化为具体的税收程序、流程和步骤,让税收治理各个环节提高效率、提升效能,同时也让技术进步更好服务税收治理的价值理性,即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是要推动技术与制度的“互嵌”,实现制度规则与技术理性的“互动”。一方面,要强化技术嵌入制度机制,重塑税收治理的流程,着力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增进税收治理效能。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背景下,许多新型的现代技术日新月异,并先后应用于国家治理实践,国家治理越来越依赖于技术工具。吴敬琏早在21世纪初即前瞻性地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政治过程被广泛地纳入技术的控制体系内,政治运作的效率和效能越来越依赖于技术的支撑,这是一个难以阻挡的趋势”。因此,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需强化技术对税收治理的“嵌入”机制,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应用数字智能技术,更好协调价值、制度、组织与技术之间的关系,着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吸纳技术机制,将技术思维抽象为治理理念,并转化为治理制度和规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收治理秩序。特别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开展税收行政管理,将技术嵌入税收治理实践,并推进相关技术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制度优势向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转化。
(二)立足生产性功能,以技术理性赋权社会公众赋能治理主体,强化人对技术的支配地位
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全球各国总体上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三个大的发展阶段。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认为的,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从事生产劳动,而制造和使用工具本身就是技术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技术理性都发挥着生产性功能,成为一种生产性要素,嵌入社会之中,并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在农业社会,技术往往表现为基于生产生活经验的实体性技术手段,是一种比较具体的、微观的、可见的技术工具。在工业社会,技术则依赖于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一整套的理论知识体系,不仅表现为具体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工具,还表现为抽象的技术思维和技术逻辑。而在当下的信息化、数字化社会,技术已经成为高度抽象化的形态,并成为一种更加强有力的生产要素。特别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技术已经深深地嵌入社会生活的每一寸肌肤,并在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提高人类福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未来,需要立足技术理性的生产性功能,突出人在技术进步与应用进程中的主体性和支配性地位,强化技术的工具理性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激发技术推动生产力进步的活力和动力,使技术更好地应用于税收治理实践,为税收治理现代化赋权增能。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抽象技术的思维逻辑,做好技术服务税收治理的顶层设计与技术架构,向社会公众充分赋权,让社会深度参与税收治理实践,构建一种全新的共治型税收治理生态。如此,技术理性将充分发挥生产性功能,有助于在保证税收公共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税收治理的经济、社会成本,有力提升税收治理效能,这对于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而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则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具体技术的工具和手段,通过技术迭代升级、场景优化应用等途径,使技术深度嵌入数字智能时代的复杂性社会,向税收治理主体尤其是税务机关赋能,有效破解复杂性税收治理问题,进而提升税收治理的整体效能。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即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技术理性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治理效能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平的关系,全面加强技术的规训与监管,避免“权力+技术+资本”的超级权力体或者“技术利维坦”的“技术陷阱”,真正让技术理性服务于税收治理现代化,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追求。
(三)立足动力性功能,以技术理性助推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化解技术升级内卷难题
生产力提升是生产关系变革的基础和条件,而技术进步则是生产力进步的主要衡量指标,技术的迭代升级为生产关系变革创造了条件。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证实,科技进步推动人类文明由低级形态走向高级形态,而历次技术革命在影响人类社会形态的同时,还对政权统治和国家治理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并为税收治理模式的演化、嬗变、升级筑牢了底层逻辑。当前,正值以数字智能技术发展应用为标志的第四次科技革命,这些技术成为国家税收治理模式变革的重大推动力,为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基本动力,让税收治理现代化具备了由伟大愿景向社会现实转化的基础条件。总体而言,第四次科技革命直接推动了国家税收治理逐步由“人治”向“数治”的转变,不仅有效提升了税收治理能力,还有力提升了税收治理效能,奠定了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技术基础,并为税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进程提供了动力源泉。但是,面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当前的技术治理仍然存在不足,特别是技术异化和内卷化的问题值得关注。因而,必须通过技术规训,着力解决技术异化问题,更好发挥技术理性的动力性功能,积极推动税收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未来,中国需要进一步优化技术应用、挖掘技术潜力、防范技术异化,更好地发挥技术理性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动力源泉的功能,加快推进税收治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进程,让技术理性“同向发力”,形成“最大合力”,并完全成为驱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正向因素。一方面,要发挥数字智能技术的动力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组织的变革。
通过技术嵌入机制,进一步加大数字智能技术在税收治理场景中的应用力度,将税务人员从复杂的管理服务流程中解放出来,推动税务科层组织变革模式、重塑流程、整合资源、优化管理、完善激励,全面提升税收组织的协调效率,降低税收治理社会成本,实现税收组织在战略、流程和激励方面的同频共振。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数字智能技术的监管作用,推动税收治理制度和流程优化调整。通过强化技术应用过程监控,优化技术应用流程,充分释放技术赋权增能的能量,严格控制技术异化的趋势与力量,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创造税收大数据、参与税收治理实践的积极性,构建税收共治共享的现代化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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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以数治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技术逻辑》刊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7期(第87-97页)。若下载原文请点击: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hyVvMdIOuYAFK1GBVXwfDuyoR1Tfn6baOX64gWPhFd0tSysTMi6OfhBTTGpVitEU1htoAcUzNyszspAFEP-bIHtzk3KVCU5mqj9U7zAImL3LPTpvuJOtgWfHpwBAM6yvAG9zdQpR0cE=&uniplatform=NZK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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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艺聪
审校:孙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