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100%资金回流的证据,是全部定性虚开还是仅就回流部分定性虚开?

财富   2024-10-21 12:36   山东  
资金回流是定性虚开的重要证据。理想状态下,除去某些医药企业、建筑企业的挂靠等之外,只要账载支付款项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100%会资金回流——受票方只是为了接受虚开逃点税,不至于把本金也搭进去。

但在税务机关调查中,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调查手段受限及虚开、洗钱路径的复杂性以及双方均不配合,在很多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取得资金回流证据,或仅取得部分资金回流证据,此种情况下是全部定性虚开,还是仅就回流资金部分对应的金额定性虚开?

笔者认为,定性虚开,是基于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使调查仅取得部分资金回流的证据,但如果其他证据能有力的支付虚开的定性,则即使有部分资金回流证据的情况下,也足以定性虚开。

以下案例中,税务机关查到的接受虚开金额是2,170,715.00元,资金回流1,870,700.00元,回流比例86.18%。最终,税务机关结合其他证据定性接受虚开价税合计金额2,170,760.30元。

*税一稽处〔2024〕*号

**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期间,我局到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你公司,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已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虚构贸易业务,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接受蚌埠市科沃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发票代码3400134140,发票号码00952882至00952885、00986801至00986815、03470391至03470392,金额合计1,855,350.72元,税额合计315,409.58元,价税合计2,170,760.3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5,409.58元。

(一)法院判决武**虚开团伙成立注册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武**、葛**在没有实际药材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采取租赁厂房和摆设机器设备方式制造生产经营假象,在受票公司和开票公司之间制造资金回流,掩盖无真实货物交易事实,利用注册成立的多家公司(包含**市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下游**医药有限公司等30余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  

(二)虚假资金支付

你公司向**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合计2,170,715.00元,其中1,870,700.00元来源自葛**、朱**(**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账户,上述资金经你公司、**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流转后回流至葛**、朱**账户,回流比例86.18%。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的**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855,350.72元,税额合计315,409.58元,价税合计2,170,760.30元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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