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气、供热部门或单位与用户签署的同类合同均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
财富
2024-10-27 13:19
山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第三项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民法典中,买卖合同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并列存在,所以,结论是:一般情况下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因而不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除非是发电厂与电网之间或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观点一:民法典中,供水、供气、供热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在印花税法正例举合同中找不到对应的项目,所以,书立的供水、供气、供热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不征收印花税。观点二:民法典提到的买卖合同与印花税法所说的买卖合同口径上有差异,印花税法特意强调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而供水、供气合同约定的标的就是动产,属于印花税口径下的买卖合同,虽与民法典表达的不同,但征税的问题,仍然以税收法律规定为准。正如供电合同,民法典不认为是买卖合同,但印花税上,仍需要按买卖合同缴纳的道理一样。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词,但在不同场景下含义会不一样的情况,如“亏损”,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是不一样的,计算税款时,当然需要按企业所得税口径的亏损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