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变质了,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财富   2024-12-25 17:53   山东  
这个案例,处理的机关还是要慎重。商品变质了,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非常清楚,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而所谓非正常损失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管理不善,另一种情况是违法。商品销售不畅导致过期变质,这不属于管理不善,自然也不是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须转出。

该案例中,被查单位的问题不是商品变质转出进项税额问题,而是接受虚开虚增存货虚抵进项问题,或者是取得销售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问题。

另外,该告知书的表达,不宜用建议。此文书的内容并不是请示被查单位,而是将拟处理意见告知对方,应当如此表述:拟根据征管法……规定,追缴……期间的增值税……元……

文书来源:大力税手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告知你单位本次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我局在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现将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依据告知你公司,如对我局发现的违法事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自202012月起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1,720,640.48元,2020年资产负债表年报中所列存货期末余额17,927,188.78元,截止20231231日,你单位尚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1,720,640.48元、存货期末余额17,927,188.78元。

我局于202410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通知书》(**稽税通[2024]73号),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期末余额为17,927,188.78元的库存商品存放地址,你单位在限期内没有提供所涉及的库存商品存放地址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你单位2015年至2021年购进、销售发票查询分析,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的是巧克力、糖果、饮料、矿泉水等有保质期限的商品,截止立案时间2024719日,你单位主营销售的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我局认为你单位主营销售的商品已发生霉烂变质,本次检查建议将你单位变质商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你单位2020年至2023年提供洗毛加工业务,取得的洗毛加工费未进行相关税费申报,涉及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本次检查建议追缴你单位2020年至2023年收取洗毛加工费收入少缴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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