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的追与退:征管法需要考虑征纳双方责任及义务的平衡问题
财富
2024-12-24 17:43
山东
纳税人如果少缴税款,按现行征管法规定,不同的行为性质,其责任不同。1、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原因导致,税务机关三年内可追征,特殊情况(累计数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是五年。同时需要加收滞纳金3、构成偷税的,无追征期限限制,且需要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如果多缴税款,区分不同情况,征管法也有相应规定:1、税务机关发现,应当立即退还,无期限限制,无加算利息规定;2、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有期限限制: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内发现才有请求退税权,税务机关核实后,立即退还,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上述规定看,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责任与义务明显不对称。一是期限不对称,二是附加义务不同,税务机关追缴,需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而退税时,则只加算利息,二者相差巨大。一是适当延长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请求退税的期限限制,比如由三年延长到五年;二是附加义务应当一致,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追缴时,当然不应当加收滞纳金,而是应当加收同期存款利息。此规定并不会明显弱化纳税人违法责任,因为纳税人少缴税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才是纳税人违法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