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股权转让未申报未定性偷税不再追缴的案例——转让股权不申报时间一长就会云淡风轻?
财富
2024-10-24 17:38
山东
自然人转让股权未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该行为不构成偷税,根据征管法规定,少缴的税款超过追征期,不再追缴。类似案例,已经很多。主要原因是征管法关于偷税定义有缺陷,我已经多次建议征管法关于偷税定性修改为:“纳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仍然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造成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号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19日对你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经检查发现,你2014年存在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具体如下:(一)根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5月16日,马某某以2723万元转让其持有的***特公司32%的股权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此次股权转让少缴纳印花税13615元。(二)根据三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7月23日,你以3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特公司32%的股权至赵某某,以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特公司2%的股权至张某,以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特公司2%的股权至龙某,你持有的**特公司36%的股权原值为280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上述股权转让累计少缴纳印花税18000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400元。综上,2014年你总计少缴纳印花税31615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400元。对你上述行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对你2014年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经调查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已超过税款追征期,现决定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