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电商“偷税”已经很难

财富   2024-11-07 17:47   山东  
大数据时代,偷税已经变得很难,而对于电商来说,更是如此。电商数据,会在平台等留下清晰的印记,而这些印记的数据,电商平台都是通过“双机热备份”进行保存,恨不能地球毁灭都灭失不了,只要触发稽查,基本上就能定案。

以下案例中,税务机关根据平台开具的佣金发票金额倒推出收入,并据此补征了税款,算是大数据时代一个典型应用。需要相关企业引以为戒……


文书来源:“老蒋财税”公众号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号):
**公司:你单位系天猫平台入驻商家经检查,你单位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瑜伽服,取得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业务类型为天猫佣金的发票,金额96.55万元,天猫佣金发生时间为2017年至2020年,是按照商品销售额5%支付,对应收入为1931万元,不含税收入为1684.55万元,减去你单位2017至2020年对应属期内销申报收入333万元,实际申报收入1351.6万元,其中2017年少计收入405.74万元,2018年少计收入98.58万元,2019年少计收入807.21万元,2020年少计收入40.07万元

你单位应补缴税款情况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45.6万元,其中2019年应补缴40.26万元,2020年应补缴3.02万元,2021年应补缴2,32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13万元,其中2017年应补缴11.46万元,2018年应补缴2.62万元,2019年应补缴2.33万元,2020年应补缴0.69万元,2021年应补缴0.03万元,2022年应补缴0.004万元。

应补缴附加税费……

证据:1.金三系统取得该公司申报及发票统计情况;2.企业取得发票情况统计表及费用分项;3.相关人员笔录;4.公司部分账簿资料;5.外调取证取得的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第17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的2019年至2021年增值税、2018年至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至2022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金额为35.72万元,其中增值税罚款为22.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为4.35万元,企业所得税罚款为8.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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