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并向自然人合伙人分红未扣个税被处罚
财富
2024-12-02 12:38
山东
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呢?需要单独按股息红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谁是扣缴义务人呢?目前来看,应当是合伙企业,不过,相关文件规定并没有直接指定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以下案例,税务机关认定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且由于合伙企业在向自然人合伙人分红时未代扣股息红利个税,对合伙企业进行了处罚。不过,认定合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依据,表述的仍不够具体、明确。处罚内容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经查,你单位2019年收到**软件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息分红款150,000元、收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息分红款1,041,850元,合计收到股息分红款1,191,850元。2020年收到**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分红款517,643.27元、收到“**”股息分红款200,000元,合计收到股息分红款717,643.27元。2022年收到**国际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375,076.31元,于2022年11月24日取得股息计入证券账户375,056.31元,未转入单位银行账户,未记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单位自然人股权占比91.24%,上述“股息、红利”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416,888.26元,其中2019年217,488.79元,2020年130,955.54元,2022年68,443.93元。处罚依据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416,888.26元一倍的罚款,计416,88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