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未就“先分后税”所得申报纳税被处罚

财富   2024-11-29 17:10   山东  
合伙企业有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两类,无论是法人合伙人还是自然人合伙人都需要就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自行申报,由于信息不对称,法人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所得,往往所在地税务机关并不掌握,于是,法人合伙企业此部分“先分后税”所得不申报就有了“空间”。以下案例,法人合伙人未就“先分后税”所得申报纳税被处罚。

该案例基本背景应当是税务机关对身为合伙企业的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加油站少计收入,由此带出合伙人少计所得额问题,随后对合伙人立案进行处理、处罚。


案例资料来源:大力税手   **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2021-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8,674.67元处50%的罚款29,337.34其中:2021年罚款18,574.292022年罚款10,763.05),罚款金额(万元):2.933734

……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黄加油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已核实**加油站2020-2022年税前利润总额为7,284,286.72其中:20201,673,578.50元、20213,164,587.4220222,446,120.80)。你单位在**加油站(普通合伙股份占比40%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2,913,714.69,(其中:2020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669,431.40元、2021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1,265,834.97,2022年应分配投资经营所得978,448.32)。经查,以上分配投资经营所得你单位未申报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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