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见的行、刑衔接案例:接受虚开不予刑事起诉,但行政处罚少不了
财富
2024-12-10 17:32
山东
该案例中,被查单位接受虚开发票被刑事立案,但检察院转来《检察意见书》,认定被查单位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根据行政与刑事衔接的规定,刑事处罚免了,但行政处罚免不了,于是税务机关随后对该单位接受虚开行为给予50000元行政处罚。对于虚开案件来说,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即使移送公安机关,在认定刑事虚开的情况下,也不会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但认定为刑事虚开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在没有超过五年的情况下,肯定会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一稽罚〔2024〕*号)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与**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809026.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809026.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转来的**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原检刑行意〔2024〕23号)及对你单位《不起诉决定书》(*原检刑不诉〔2024〕106号),认定你单位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五)项“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之规定,应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001年4月28日修订)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2022年9月发生,至立案之日时间未满五年,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