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确认纳税人接受虚开,虚列成本,对此问题的处理,税务机关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直接就接受虚开、虚列成本费用部分纳税调增,并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第二种,结合行业税负率,考虑可能存在的成本费用,不直接调整,而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显然,后者对纳税人更有利。笔者认为,两种方式应结合具体情况适用:账载非常清楚,经查确实虚列成本费用,当事人未主张有未入账成本费用,或虽主张但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第一种,直接调增补税。账载混乱,当事人接受虚开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成本票的问题,此种情况下,可考虑核定征收的方法计算应补征税款。以下案例,税务机关直接就虚列成本部分纳税调增补征了税款。
来源:今言税语
行政相对人名称: **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三稽 罚 〔202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方式让广东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响某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85份,金额合计73,008,003.30元,税额合计2,434,972.94 元,价税合计75,442,976.24 元。其中,广州市某迹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响某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凭上述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成本费用75,442,976.24 元,并且虚提广告费4,224,700.0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合计79,667,676.24 元,于2018年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19,916,919.0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958,45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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