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购人划走13.3亿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如果按股息红利征个税建那就是是个天文数字!

财富   2024-11-11 17:46   山东  
广东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6号)披露了这样一条信息(来源:大力税手):

经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刘钧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自然人。2023928日至1027日,刘钧实际控制威创股份中信银行账户与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在未经过威创股份内部资金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威创股份银行账户转出资金1,436,900,000元,转入资金110,000,248元。净转出的1,326,899,752元被刘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24%。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

净转出的1,326,899,752元被刘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如果不出意外,应当按股息红利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征税,至少2.5亿元以上,如果把这个线索提供给税务机关,会得到多少奖励?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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