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六次流转后资金回流仍被查出,税务稽查人员不容易

财富   2024-10-22 17:37   中国  
资金回流是定性虚开的一个有利证据。昨天本人公众号文章的观点:基于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使没有查到完整的资金回流,但有其他明显优势的证据,一样可以定性虚开。有朋友提出疑问:这是不是事实不清?

朋友的疑问不是没有道理,不过,我的回答是:所谓事实不清,对于行政案件及民事案件来说,其实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很多情况下,基本都是基于裁量者的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在时光已经流逝的情况下,很多情况下,人们永远得不到客观事实,所以,税务稽查是在做这样一件事:穷尽手段去调查取证,力争用法律事实尽量的是去逼近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可能完整还原了客观事实,但也有较小可能没有完整还原事实,但这不要紧,毕竟结果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二者的导向和结果是有区别的。行政处罚需要考虑公平和效率。同样的调查取证,行政角度可能是事实清楚,但刑事角度可能是事实不清,这非常正常。

以下这个案例中,当事企业支付的资金经过六次流转后回流,仍然被查出,税务稽查不容易。估计,这六次转出操作较为简单,即:时间间隔短,且等额转出。

文书来源:爱企查

**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9年9月在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一张姓中年男人处取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1001900104,发票号码:33671679~33671683,金额399932.10元,税额67.90元,价税合计400000元。上述发票2022年2月17日被**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定性为虚开。虚假资金由自然人李**个人卡垫资到你单位对公账户后,再转账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经六次流转后回到李**的个人卡,完成资金回流的闭环。手续费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现金支付5000元。上述发票于2019年结转成本400000元。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金额未调增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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