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承包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财富   2024-11-05 17:37   山东  
张先生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主营机械配件的加工,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合同,约定,将自己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给李先生,承包期一年,一年的承包费固定为50万元,承包期间,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完全将由李先生管理、使用、经营,各项证照手续不变,经营权归李先生,承包期间A独资企业发生的税费、营利或亏损,均由李先生负责。问题:

1、张先生取得的50万元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张先生取得50万元收入,应按什么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李先生支付给张先生的50万元承包费,能否在计算李先生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分析:

1、二人之间的业务,实质上是张先生将一年的经营权让渡给李先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此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2、同样,基于这是一种经营权的让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规定,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会与个税申报系统有冲突。

为什么不是经营所得呢?因为该业务只是一种权利的让渡,并没有持续的投入人力、物力,没有消耗管理资源,与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规定是不相符的。

为什么不是租赁所得呢?张先生让渡的,并不是具体某个资产的使用权,他让渡的是整个经营资产包的经营权,所以,也不应当认定为租赁所得。

3、李先生支付的承包费,是其取得经营所得的成本,应当允许李先生在计算其经营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是否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适用201828号公告。但理论上,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张先生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李先生在支付承包费时,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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