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时间计算上,未考虑纳税人违法存在连续状态
财富
2024-11-25 17:53
山东
某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显示:稽查部门对某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1-2020年少计收入,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企业所得税。稽查部门给出的定性是偷税,基于这种定性,税务机关对2011—2016年期间少缴的税款,由于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处罚,2017到2020年期间少缴税款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你单位(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无法提供2011-2019年度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在我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事实。你单位2011-2019年度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2020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手段,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存在少缴属期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577,196.84 元,属期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1,884,344.79元,属期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4,111,906.78元,属期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982,533.21元,属期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61,396.61元,属期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98,771.46元,属期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841,996.29元,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9,362.00元,属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74,014.98元的违法事实。证据11:法院调取的法律文书及档案资料,用于证明该公司各月收到的利息收入。证据12:2011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入库查询,用于证明2011年度至2020年度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事实拟处以罚款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发生在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偷税行为至受理举报之日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2016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之规定,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经我局集体审理,拟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2,336,640.57元,其中增值税拟处罚款178,812.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拟处罚款10,511.98元,企业所得税拟处罚款2,147,315.78元。共计拟处罚款2,341,640.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