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收入未申报被查,这是目前已知金额最大的
财富
2024-12-05 17:28
山东
自然人冯某经营手机销售业务,未办税务登记,2019~2022年,销售手机金额合计117925259.44元(含税),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少缴税款,并作出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收入未申报被查,这是目前已知最大的一例。1、没有定性偷税,原因应当是征管法63条规定存在漏洞。2、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实体性法律追缴税款,这是错误的。实体性法律只能确定是否少缴税款及金额多少,只有征管法才能确定违法行为性质及是否需要追缴。我局(所)于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2019~2022年,你销售手机金额合计117925259.44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合计1260358.34元,其中2019年第四季度242968.49元、2020年第一季度77026.56元、2020年第二季度229700.51元、2020年第三季度61795.32元、2021年第一季度201107.84元、2021年第二季度44668.93元、2021年第三季度18340.16元、2021年第四季度363524.73元、2022年第一季度21225.80元。2019~2022年,你销售手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60358.34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4112.55元,其中2019年第四季度8503.90元、2020年第一季度2695.93元、2020年第二季度8039.52元、2020年第三季度2162.84元、2021年第一季度7038.77元、2021年第二季度1563.41元、2021年第三季度641.91元、2021年第四季度12723.37元、2022年第一季度742.90元。2019~2022年,你销售手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60358.34元,应追征教育费附加18905.38元,其中2019年3644.53元、2020年5527.84元、2021年9414.62元、2022年318.39元;应追征地方教育附加12603.58元,其中2019年2429.68元、2020年3685.22元、2021年6276.42元、2022年212.26元。你作为自然人从事手机批发贸易,未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设立账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2019年应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4947.48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984.24元;2020年应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85856.76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9549.87元;2021年应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38208.26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0622.89元;2022年应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4232.56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490.70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之规定,追缴增值税合计1260358.34元,其中2019年第四季度242968.49元、2020年第一季度77026.56元、2020年第二季度229700.51元、2020年第三季度61795.32元、2021年第一季度201107.84元、2021年第二季度44668.93元、2021年第三季度18340.16元、2021年第四季度363524.73元、2022年第一季度21225.8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和《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4112.55元,其中2019年第四季度8503.90元、2020年第一季度2695.93元、2020年第二季度8039.52元、2020年第三季度2162.84元、2021年第一季度7038.77元、2021年第二季度1563.41元、2021年第三季度641.91元、2021年第四季度12723.37元、2022年第一季度742.90元。(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之规定,追征教育费附加18905.38元,其中2019年3644.53元、2020年5527.84元、2021年9414.62元、2022年318.39元;建议追征地方教育附加12603.58元,其中2019年2429.68元、2020年3685.22元、2021年6276.42元、2022年212.26元。(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80984.24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489549.87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890622.89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90490.70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