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到底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

财富   2024-11-19 12:27   山东  
近些年来,已经有多起税务机关查办个人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给出的定性都是“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即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利用二者税率及申报方式差异,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这种定性,对纳税人影响非常大,实务中,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在自雇且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确实长的非常像,为避免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风险,到底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呢?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查办网络主播金茜茜偷逃税款,案件资料中显示:

“检查组对金茜茜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茜茜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茜茜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茜茜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茜茜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茜茜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茜茜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茜茜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文字表达了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对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基本原则:

1、不依赖团队提供服务;

2、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

3、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笔者的态度是:

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主要区别有:

劳务报酬所得相应的劳务:自然人独立提供,无固定经营场所,零星发生,几乎无经营风险,不使用设施、设备,取得劳务收入几乎没有什么直接成本或费用。

经营所得相应的劳务:往往需要依托团队提供,持续经营,一般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经营风险,很多时候需要使用设施设备,取得经营收入往往一般均有直接的成本、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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