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颁布!重要变化解读及待解疑惑
财富
2024-12-27 12:23
山东
1、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将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不再视同销售。个人理解,这种用于投资、分配行为,本身就是有偿的,就属于应税交易,因此,无须将其界定为视同销售。2、新法不考虑行为的公益性和对象的公众性。目前的规定,用于扶贫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55号),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的捐赠,如果以公益为目的,以公众为对象,则无须视同销售。新法实施后,附赠送服务外,但新法又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鉴于这个表述,笔者推测,接下来,会出台文件规定公益捐赠虽视同销售,但可享受免税优惠。1、删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会被一些企业放大使用,从而出现征税漏洞,如娱乐企业无偿为本单位聘用的员工提供娱乐服务、餐饮企业无偿为本单位聘用的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等。2、拆迁补偿由免税调整为不征收增值税。看上去似乎类似,但其实是有差异的。前者,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后者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甚至可以申请退税。原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对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处理有了更合理的规定——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目前政策下,一些行业存在进、销倒挂,形成大量留抵税额与目前的混合销售规定不合理有关。笔者认为,增值税法的规定仍然存在瑕疵,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况下,不如直接引入企业所得税组合销售的概念,按各项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额,这样更简单明了、易操作。1、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再不能抵扣,这符合增值税的链条原理。2、“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一规定意味着,转售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同样符合增值税抵扣原理,而转售服务的业务大量的存在,这一规定利于这一行业的发展。3、未见固定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资产的无形资产混用可全抵的规定,笔者猜测这一政策不变,可能会在后续的实施条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销售方虽为境外单位和个人,但也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原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去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或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外,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这种表述易引发歧义,此次修改,表述发生变化,修改后的表述更精准。如何理解在境内消费?笔者认为,购进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接受服务的地点在境内却属于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此次增值税法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审议通过颁布,但一年后实施。新的政策文件就应当先昭告天下,特别是作为增值税的第一大税种,每一个变化都涉及交易双方利益,给纳税人一个准备及调整的期限,包括交易的安排、合同的签订等,围绕税法在双方利益充分博弈的情况下,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新法给双方带来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