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换收入形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未定性偷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财富   2024-12-23 17:35   山东  
自然人转换收入形式少缴税款已经有多起案例。以下案例中,自然人提供代理销售劳务,但以个人注册的有限公司开票申报,因此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未定性偷税。该案例与以往其他案例不同的是,以往案例,当事人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来转换收入形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本案例中,自然人居住地、劳务提供地、户籍地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地点在居住地,但未说明法理依据。

文书来源:东方税语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二稽处〔2024*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我局于20221027日至20231014日对你个人201711日至20229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个人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你个人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外贸软件管理软件授权经销协议》(签订日期:2016131日)、……,以及**网络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网络科技与你个人个人之间业务往来真实性的资料,**网络科技在20171月至20229月期间,委托你个人个人为**网络科技代理销售“**天下”软件产品,双方按照你个人个人的返利佣金进行结算。你个人于20202月起为**网络科技组建嘉兴地区销售业务团队,包括人员工资在内的运营成本由**网络科技承担。

因此,你个人作为**网络科技的经销商,为**网络科技销售软件产品。你个人实际获取的税前佣金收入合计2503468.89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相关税、费。

你个人未按规定申报上述劳务报酬所得造成少缴税、费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九条、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合计55192.50元(其中2017年度6954.49元,2018年度13953.59元,2019年度23443.73元,20206634.98元,20212502.34元,20221703.3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个人为**网络科技销售软件产品,劳务提供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嘉兴,户籍所在地为浙江杭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2663.61元(其中2017年度486.82元,2018年度976.75元,2019年度820.57元,2020232.24元,202187.61元,202259.62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1.2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4.17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630日第六次修正、20188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719日第三次修订、20181218日第四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379084.48元(其中2017年度44697.15元,2018年度91321.13元,2019年度121059.89元,2020年度86822.24元,2021年度35184.07元)。

你个人从**网络科技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由你个人投资设立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网络科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价税合计2503468.89元,并以公司名义申报纳税。因此可以认定你个人本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隐匿收入的情形,只是对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理解有误,故对你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劳务报酬收入导致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不定性为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九条、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合计55192.50元(其中2017年度6954.49元,2018年度13953.59元,2019年度23443.73元,20206634.98元,20212502.34元,20221703.3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2663.61元(其中2017年度486.82元,2018年度976.75元,2019年度820.57元,2020232.24元,202187.61元,202259.6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630日第六次修正、20188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719日第三次修订、20181218日第四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379084.48元(其中2017年度44697.15元,2018年度91321.13元,2019年度121059.89元,2020年度86822.24元,2021年度35184.0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查补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款日止。

5、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1.25元。

6、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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