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提供账簿凭证资料“引导”稽查核定征收已经成为一些纳税人的应对手段!

财富   2024-11-03 18:47   山东  
对某些不合规的企业来说,查账征收是非常致命的,因为入账的成本费用,很多没有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或者虽有,但不足以证明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所以,一旦被查,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成本费用而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这种情况下,补税金额比较大。

于是,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不提供账簿凭证资料,“引导”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应补缴税款,核定征收计算补缴税款带来的“好处”太多了!

1、回避入账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扣除凭证问题。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即使所有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问题,因为核定的情况下,根本不考虑扣除凭证问题。

2、补缴税款更少。采用核定方式下,很多地方是采用同行业税负率,而一般情况下,出现这类问题的行业,少缴税款也比较普遍,此时采集的行业税负本身就不真实且偏低,计算的结果自然对纳税人有利,有时甚至出现与查账征收相比需要退税的情况。

3、某些地方错误的把握政策,认为核定征收的情形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定性偷税,从而不能处罚,由此,罚款也免了,岂不快哉?

以下案例中,采用的文件规定的5%应税所得率核定,没有定性偷税。

以下文书来自大力税手

税务处理决定书
*仁:(纳税人识别号:320721********0875

我局(所)于202465日至202492日对你(单位)201911日至2023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经营的**运输服务部经营所得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上游发票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45581988.29元,申报成本费用43780826.61元,取得发票共计16,发票不含税金额860820.22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56567392.37元,申报成本费用54344856.77元,取得发票共计6,发票不含税金额279283.81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28351249.57元,申报成本费用26109663.74元,取得发票共计3,发票不含税金额857268.15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34253428.33元,申报成本费用33887921.09元,取得发票共计3,发票不含税金额1601225.38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年销售额850204.7元,申报成本费用760250.01元,未取得发票。2019年至2023年申报的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发生的内容与真实性存疑

2**运输服务部账簿凭证、合同等所有经营资料丢失,难以查账。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运输服务部于20233月停止经营并于20237月正常办理注销**运输服务部注销后包括账簿凭证、合同等在内的所有经营资料因搬家等原因全部丢失,下游的客户信息以及上游的承运人信息因你本人更换手机也全部丢失。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运输服务部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证明申报及纳税情况。

证据二:**运输服务部发票开具与接受情况,证明你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发票。

证据三:你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运输服务部所有经营资料丢失。

税款计算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涉及**运输服务部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经选取**市主行业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抽取20192023年的与*****运输服务部规模相当(营业收入为*****运输服务部对应年度营业收入的0.2倍至营业收入的1.8倍,剔除部分数据异常)的企业,与*****运输服务部的毛利率进行比较,选择二者孰高测算*****运输服务部毛利,再测算出******运输服务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运输服务部的收入总额,计算出测算的应税所得率。经测算,2019年至2023年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76%2.78%6.67%0.62%2.61%,除2021年以外均低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最低5%的应税所得率,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2019202020222023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88278.21元、233041.91元、482782.83元、1253.29元,按照6.67%的应税所得率计算2021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1695.12 元,合计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03661.12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8278.21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33041.91元,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1087.71元,2023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1253.29元,合计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03661.12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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