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检查组:建议赋予税务部门社保费缴费检查、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职责

财富   2024-11-15 21:05   上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具体见全国人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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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发现,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社平工资60%)缴费的情况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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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五项险种缴费额占职工工资的35%左右,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的缴费均由个人承担。执法检查发现,不少低收入人群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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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68、69条对于人社、财政、金融监管、税务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较为原则;第63、86条将用人单位账户资金划拨权、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罚权授予“有关行政部门”,第77条关于检查权的规定未随着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予以修改,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缴时的强制执行权、缴费检查权和处罚权在法律层面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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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要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有效性。一是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贯彻系统观念,做到全国一盘棋,明确社保费征期与收税征期一致,完善各险种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及计算口径,明确社保费追缴期限、滞纳金执行等问题,及时出台全国统一的操作细则,为社保费征缴、管理、经办服务提供明确可依的规定,解决地方政策不一、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完善筹资政策。夯实按实际工资缴费,在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相应降低缴费率,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参数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增强制度本身自求平衡能力,均衡企业、个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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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便民规范高效,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切实增强社会保险法实施成效。一是厘清部门职责。结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九、十章有关规定,梳理社会保险工作全链条主体责任。明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收机关,赋予其开展日常征收、缴费检查、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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