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款人主张已偿还借款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2024-01-27 19:12   福建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陈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硕士

民间借贷中贷款人起诉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以还款字据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由谁承担借款已经返还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审核认定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为何?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分析。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2年第6号(总第191号)检例第154号

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05年期间,李某云(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分四次向魏某义借款140万元并出具借条。魏某义死亡后,作为魏某义法定继承人的李某荣等七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抗诉申请人)凭借条多次向李某云催要借款,李某云拒绝还款。李某荣等七人起诉李某云,请求判令李某云偿还借款及起诉后的利息。李某云应诉后,向一审法院提交内容为“李某云借款已全部还清,以前双方所写借款条和还款条自行撕毁,以此为据。2006.5.8立字据人:魏某义”的字据(以下简称还款字据),据此主张已将借款还清。

一审判决

河南省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采信辽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认为还款字据上“魏某义”签名与样本上“魏某义”签名为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李某云借款已全部还清,判决驳回李某荣等七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采信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认为还款字据上“魏某义”签名与样本上“魏某义”签名为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李某云借款已全部还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李某云提供还款字据证明其还魏某义借款,举证责任已经完成,采信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和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李某云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荣等七人支付140万元及自2007年6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96条(《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6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6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15条第1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裁判立场


莫希泽、梁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规则,莫希泽对剩余的75万元系偿还梁剑锋本案出借款这一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之间遵循还款后再收回借据凭证的交易习惯,莫希泽对于梁剑锋仍持有3笔借款的原始借款凭据没有能够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仅凭莫希泽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莫希泽在2014年期间所汇款项即是偿还本案借款。

许保贵、许锦葵民间借贷纠纷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终2059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及108条规定,许锦葵、林国养主张已经清偿本案40万元债务并收回借据原件,许保贵未能提供借据原件供法院核对,且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债务人将债务清偿完毕后一般会将借条收回,或注明借条已作废。而许锦葵、林国养亦有多笔还款的事实,应认定许锦葵、林国养已还清涉案40万元借款的本息。

李广志、吴鸿才民间借贷纠纷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



结合本案的证据与事实,李广志主张涉案100万元借款其已与吴鸿才结算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及第108条规定,本院认为李广志该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李广志已还清涉案100万元借款。


四、法理分析

本案,李某荣等七人起诉李某云偿还借款,李某云以还款字据举证已经偿还借款。诉讼中对还款字据进行了4次鉴定,呈现出不同的鉴定意见。故本案的诉讼焦点是:借款人李某云是否已经偿还借款?具体而言是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核认定以及证明标准的问题。下文将结合审判实践对以上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首先,李某云应承担借款已还清以及还款字据为真实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64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偿还的前提是承认借贷关系(《合同法》第196条)存在。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实际上是主张合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债务履行而终止,属于《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的“权利消灭抗辩”,被告需要对此负证明责任。本案,借款人李某云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李某云以还款字据主张已将借款还清,应承担还款字据为真实的举证责任。

其次,李某云未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是在确定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法律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本案中还款字据的证明力。本案还款字据系孤证,且存在明显裁剪痕迹、正文与签字不是同一人所写等重大瑕疵,法院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第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本案,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和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李某云与鉴定机构负责人多次不当电话联系、法院送检时未说明该检材已经多次鉴定等瑕疵,且未考虑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理据不充分。第三,是否有其他证据补强。本案,在还款字据这一核心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并未要求李某云提供其他诸如款项交付情况等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必要证据予以补强,明显不当。根据《民诉解释》第108条,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高度可能性是指法官能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本案,经综合审查李某云提供的还款字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与款项交付等情况,不足以确信还款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最后,李某云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民诉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李某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因此,李某云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认定其已经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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