鳌山民商法读书会第52期顺利召开

2024-05-18 12:16   山东  

5月10日,鳌山民商法读书会第52期在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在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张平华教授的指导下,8位研究生一年级(含准研究生一年级)同学阅读了谢在全的《民法物权论》一书。本次读书会由2023级硕士研究生邹昕芯主持,张平华教授及19位同学参与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张平华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对于民法概念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而应当进行深入挖掘,勇于承认自身在视野上的狭隘,对新事物保持相当的敏感度,同时要将传统与现代两个领域紧密结合,精心研读法学经典著作,梳理知识体系。此外,张平华教授勉励同学们既要做到全面发展,又要注意把握关键节点,保持谦逊的态度,不断鞭策自己前进。

赵玉华围绕物权客体展开分享。她主要介绍了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与独立性。所谓特定物,仅在一般社会或经济观念上为特定物即可,非必须为物理上之特定物;所谓独立物,指依社会经济上之观念,此物与彼物可依人为划分,而独自存在者。另外,她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数据的确权与保护进行介绍。关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数据信息的保护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与《数据安全法》为数据保护提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张萧晗着重介绍了书中关于“先占”的主要内容。对于先占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学界存在三种学说:法律行为说、准法律行为说、事实行为说。事实行为说与前两种学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两者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相较而言,其十分简洁明了,凡具有意思能力,对物有管领力者,皆得为有效的先占,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此外,关于先占的立法例主要包括先占自由主义与先占权主义,现代民法在融合了两者基础上衍生出二元主义立法模式而被许多国家采纳,即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先占自由主义与国家先占主义。

侯小返就“按份共有的分割问题”分享了自己的阅读心得。关于分割请求权的性质问题,书中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性质应属形成权。我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按份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亦存在争议,主要包括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以及请求权与形成权区别说三种观点。他从权利行使效果与限制情形进行分析,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关于共有物分割的效力问题,立法例包括认定主义与移转主义两种学说,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各共有人就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状态。

陈玉华围绕“区分地上权”展开分享。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区分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在性质上相同,两者主要不同在于支配客体上下范围,即立体空间之“量”上的差异——区分地上权在设定面积内,其上下所及效力之范围,非为该面积内土地所有权之全部而仅为其中空间之一部,普通地上权则及于土地所有权之全部。

段宪正选取“非典型担保”问题进行了探讨。非典型担保是非法律规定用以担保债权的制度,但因其内在具有或兼具担保债权的功能,在市场交易中将之运用于债权担保制度,又称之为变态担保、不规则担保。谢在全老师认为非典型担保提供担保工具多样化、担保方式多元化,可以弥补典型担保的不足。我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扩大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将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形式纳入其中,缓和了担保领域的物权法定原则。

张鹏飞对“质权行使期间”问题进行了分享。域外各立法对质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差异较大,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宽松模式、紧凑模式、折中模式。对于质权行使期间,我国立法态度历经变化,直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3款区分“占有型质权”和“登记型质权”,对质权行使期间作出不同处理。依此规定,占有型质权行使期间不是主债权时效期间或其他预定期间。对占有型质权而言,质权行使期间用以描述行使质权被法律允许的时间范围,而非指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个固定期间。对登记型质权而言,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时效期间内行使登记型质权,该期间届满后出质人有权援引主债务时效抗辩权。

王一凡主要介绍了书中“最高限额抵押权”的相关内容。最高限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普通抵押权有所不同,普通抵押权的从属性使其牢牢系于担保债权之身,而最高限额抵押权有所缓和与突破。最高限额抵押权的担保债权范围是其核心内容,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设立该权利时约定达成合意并办理登记。依据立法规定,最高限额抵押权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应当“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或基于票据所生”。“法律关系”并不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缔约行为,侵权行为或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可被包括在内,但在“法律关系”扩展了语义涵射范围的同时,“一定”又加以限缩,排除了非法的概括最高限额抵押权的情形。

邹芯昕就“留置权的消极要件”展开了分享。第一,动产须非因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者,债权人始得留置之。留置权应当以债权合法同时占有合法为前提。第二,动产之留置,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留置权不能成立。违反公共秩序,是指留置动产之结果足以影响社会之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违反善良风俗,是指留置动产的结果足以影响人们的一般道德观念。第三,动产之留置,与债权人承担之义务相抵触者,留置权不能成立。留置权设立并非给予债权人某种不履行义务的理由。第四,动产之留置,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约定相抵触者,留置权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449条亦有规定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张琳晗认为一概排斥先占制度并不可取。她认为应当增加规定先占制度并整合各类无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方案。原因在于:规定先占无主物制度符合人性的特点和习惯,与其让脱离习惯法的法律规定沦为一纸空文,不如名正言顺地规定先占无主物制度,进而定纷止争、减少讼累。同时,先占制度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效果,对于保障低收入的弱势群体的生活之需极具重大现实意义。

王超对质权行使期间的不同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宽松模式的优势在于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容易造成交易关系的不稳定。紧凑模式突出了质权的从属性,有利于债务关系的稳定,充分发挥其担保的性质。对于折中模式,因其通常由债务人自己创设,从而超越了担保的从属性。我国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不仅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挂钩,而且执行时效、破产债权申报也都是计算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参照。这种通过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兼顾了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坚持了“债权人利益保全优先、兼顾担保标的物的利用与流通价值”的原则。

刘嘉雯针对“物权客体即有体物”提出自己的思考。苏永钦在《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指出,洛克的劳动报偿理论与传统民法上的添附尤其是加工规则渊源匪浅,可以说是英美法系财产取得制度的源头,借用发展于添附的洛克的劳动报偿观点肯定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利仍是在传统物权的范畴内进行的论证。伴随时代的发展,既然肯定了物权法定之外新财产权的存在,是否可以肯定物权客体的发展。

张坤主要对“先占的客体”进行了探讨。先占的客体应当是无主动产,但是对于无主动产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需要考察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国家所有。例如文物等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先占的动产。目前学界也存在观点认为扩大先占的客体到不动产,目前而言,我国尚不能采取此种做法。

田如茵就“非典型担保”问题展开了探讨与分析。她对非典型担保在担保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主义担保模式对形式主义担保模式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论述,重点对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存在“非典型担保物权化”与“典型担保非典型化”两种观点。

卜思遥对非典型担保中“买卖型担保”进行了分析。买卖型担保和流押条款本质均为事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区别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当事人是否约定担保物所有权直接发生移转。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时也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从而确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的是真正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还是设立一种非典型担保。

石文静主要就“新型财产的物权保护问题”展开评议。谢在全老师曾在文章中论及将新型财产类推或准用既有物权法的规定,并藉由习惯法及法院裁判形成其合理的具体内容的观点。此外,她认为,人与物交互,债权与物权交融,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管理费用、孳息取得、侵权等方面的区别等问题也值得讨论。

董媛媛针对“公私法关于相邻关系规定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从公私法相邻关系规定的特点来看,较之公法,私法相邻关系规定体现强体系性,调整方法灵活丰富。公法相邻关系规定较为分散,但其规定具有事前预防的特征,具备较为完善的相邻人行政参与程序。公私法二者可以各司其职。

毛仙鹏从先占制度的法源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展开评议。他认为,在我国习惯可以成为先占制度的法源基础,在解释上应当认可我国承认先占。关于先占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在规范上没有正面作出规定,但在解释上可以通过排除法从反面进行解释。他提出法律没必要单独对先占制度作出规定,而可以通过对既有的规范进行解释,并结合习惯法进行调整。

付琦主要对我国《民法典》第419条中的期间性质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对登记担保物权行使的影响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将期间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非此即彼的区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民法典》第419条实际上规定的是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是抵押权从属性的体现。另外,对于《民法典》第419条中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存在“不予保护说”“胜诉权消灭说”“抵押权消灭说”三种理解,在相应的政策选择之下,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采取了抵押权消灭说的观点。

娄逸骅针对“空间权能否成为一项新物权”这一问题展开评议。她认为,首先,空间权不存在新的权利内容,并未在现有的物权内容基础上衍生出全新的利用形态。其次,空间权并不存在新的权利客体,其仍然以特定范围内的物理空间为权利客体。最后,空间权不存在新的权利体系,在相当阶段内,空间权的得丧变更仍然需要适用一般的物权规则。

会后,张平华教授针对大家所作的分享一一进行点评,同时强调应当保持更加严谨认真的态度不断反思探索,培养问题意识,在阅读经典著作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看法与思考。

文字|张鹏飞

图片|张坤

审核|董媛媛 石文静

编辑|陈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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