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债务人放弃继承权时,债权人能否主张救济?

2024-08-10 23:42   山东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田如茵: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硕士

继承权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或是主张撤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抑或是追究债务人相应的的刑事责任?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高敷强、吕汶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538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5日吕汶金(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欠高敷强(原审原告、上诉人)业务提成款100万元,案件已判决结案,但长期无财产可以执行。2018年4月5日被告吕汶金的儿子吕永成去世,2018年4月17日被告吕汶金以(2018)鲁龙口证民字第913号公证书放弃继承。高敷强认为,虽然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的时候也是受限的,被告吕汶金明显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影响了自己的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吕纹金的放弃行为因违反了公序良等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一审判决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对其现有责任财产之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可能危及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损。而放弃继承行为是一种集合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之双重属性的行为,不仅仅是纯粹的财产行为,故放弃继承涉及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且放弃继承的行为仅是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并非不当减损责任财产。因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继承权虽具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主要以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权干涉。本案中被上诉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仅是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并非不当减少责任财产,被上诉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另,吕永成所留遗产尚未按照继承法或各继承人之间的约定进行确认、分割,被上诉人是否能实际继承取得其放弃的部分遗产以及被上诉人所继承的债权债务尚不明确。据此,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74条(《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继承法》第25条(《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25条(《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裁判立场


徐洪忠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渝0109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书


徐洪忠明知其有债务未履行,仍签署了放弃继承承诺书,放弃继承其父母遗留房产110.6825平方米,由其妹妹徐某继承。至2017年2月13日,徐洪忠仍欠北碚XX行本息共计84161.98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洪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洪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邓某2等与张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继承发生时,邓晓江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邓晓江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亦有悖于诚信原则,故张康琼要求确认邓晓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本案中,因邓晓克、邓晓利均未向邓晓江支付其放弃继承部分的对价,故邓晓江的行为应属无偿处分财产,此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此邓晓克、邓晓利是否系善意取得邓晓江放弃的继承份额与本案无关。

范佳璐、王晓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18)黑民申1726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范德君死亡后,范佳璐负有在继承范德君遗产范围内对王晓敏、潘馨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范佳璐放弃继承权,导致范佳璐履行债务不能,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范佳璐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由于范佳璐放弃继承权使得扈金凤顺利取得全部遗产,最终导致(2014)外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王晓敏及潘馨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侵害了王晓敏及潘馨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判决认定范佳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四、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在债务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确认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或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此外,是否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债权人不能提起放弃继承确认无效之诉。《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明确“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本解释所指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家庭生产生活义务,如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等,但被继承人的纳税义务除外。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包括合同义务以及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此可知,吕汶金欠高敷强业务提成款100万元非法定义务,故而高敷强不得主张吕汶金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其次,债权人不能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对于债务人可能危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并非积极增加责任财产,提高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吕汶金放弃继承的遗产自始未得,而非取得后放弃,吕汶金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只是阻止其将来财产的增加,而不是减少其现有责任财产。故而吕汶金放弃继承的行为并未危害高敷强债权实现,因而不能成为高敷强撤销权之标的。

最后,债权人不能通过自诉或公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的关键在于“有能力执行”如何认定,结合《山东省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立案与证据审查判断指引》第6条,“有能力执行”的判定应审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和收入状况或实际占有、控制指定交付物情况。未来通过继承可能获得的财产并不在上述应当审查的范围之内,吕汶金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未对执行能力产生实际影响,并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故而无法追究吕汶金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作为自然人基本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基于对人格独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继承权的行使应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法院及第三人不应过分干预。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是被执行人的权利,其行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因此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确认放弃继承无效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大营商环境法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