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同僵局状态下,违约方可以诉请解除合同

2024-05-24 09:51   山东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张萧晗: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律硕士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遇到政策变化等障碍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关系,但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则此时双方陷入合同僵局。合同僵局的持续既不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也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与保护,此时违约方可否诉请解除合同?如果可以,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进行简要说明。

01

 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北京某旅游公司诉北京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024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6日,北京某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北京某经济合作社(被上诉人)、北京某旅游公司(上诉人)就北京某村域范围内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签订经营协议,双方约定:经营面积595.88公顷;经营范围内有河沟、山谷、民宅等旅游资源;经营期限50年。同日,各方与北京某镇政府(被上诉人)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镇政府对经营协议甲方承诺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为计算门票提成,第三人某股份公司与北京某经济合作社、北京某旅游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签订协议后,北京某旅游公司交纳合作费用300万元,清理河道并制定景区设计方案;北京某村民委员会腾退相关土地及地上物,向村民支付补偿款,并对电力设施进行了改造。2019年底,涉案区水务局将涉案经营范围内河沟两侧划定为城市蓝线,北京某旅游公司于2019年11月左右得知这一消息。2020年5月11日,北京某旅游公司书面通知要求解除相关协议,并于5月底撤场。后北京某旅游公司以经营范围部分区域位于城市蓝线内导致无法经营开发,各被告不予处理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经营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退还合作费用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城市蓝线的划定系依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作出,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并不影响北京某旅游公司对相关区域进行开发利用,故本案不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其次,北京某旅游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对经营范围进行民宿及旅游资源开发,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而北京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此时该经营协议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行性,已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双方陷入合同僵局。出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双方利益的考量,判决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北京某村民委员会、北京某经济合作社退还北京某旅游公司合作费120万元。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11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03

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裁判立场


王林宽、谢胜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1)川111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现已陷入合同僵局状态,然而本案租赁期限长达十年,若一味不同意解除合同,一方面将造成案涉门市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原告的租金也难以保障,不利于有效配置资源、实现双方合同目的。在此情形下,违约方提出替代的履行方式,并对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而守约方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认定守约方违反了诚信原则。综合本案的租赁期长短、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允许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

王达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租赁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书

由于上级部门的政策调整,被上诉人不再需要租赁上诉人的房屋,并一直要求与上诉人协商解除合同,可见其并非恶意违约。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愿意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僵局状态。本院基于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对被上诉人不公平这一事实而判决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并无法定解除权,其单方面解除合同仍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志华、葛荣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8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


首先,案涉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该情节虽影响到其二人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但不属于不可预见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其次,李某、葛某未按约定付清房款,属于违约方,但其二人系因李某入狱而无力履行剩余10期付款义务,故并非恶意违约;虽然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的60%,但依据合同约定在房款付清前亦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案涉房屋位于杭州,二人亦无法实际控制、管理房屋。综上,认定案涉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状态,据此解除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合同约定,兼顾房屋房价下跌等因素,酌定其二人承担总房价25%即325000元的违约金,并在返还的购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04

法理分析


如何认定合同僵局是否成立?倘若成立合同僵局,违约方是否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介入解除合同?若合同得以解除,违约方是否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下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分析。

首先,本案不满足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此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本案中,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即使案涉河道未划定蓝线,北京某旅游公司对于河道的开发建设亦应依据当时相关政策提请行政部门审批,但其并未报批,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划定蓝线所带来的重大变化虽不属于商业风险,但并非无法预见。此外,蓝线的划定不必然导致其无法履约:一方面,协议确定的经营范围绝大部分位于蓝线外;另一方面,对于蓝线内的经营区域,北京某旅游公司也可于报批后按要求继续开发,但其自始至终并未根据政策变化提请行政审批或调整开发方案。因此,城市蓝线划定对本案合同履行不构成情势变更,北京某旅游公司不再进行相关开发,构成违约。

其次,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本案已陷入合同僵局,违约方可诉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北京某旅游公司撤场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而北京某村民委员会拒绝解除或终止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前者之“不履行”属“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情形,且该债务不适合强制履行,同时,双方已丧失自愿与相互信赖的基础,涉案经营协议无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行性,故可认定本案已经陷入合同僵局状态。根据《九民纪要》第48条,在排除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形下,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保护双方利益,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尽管本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生效以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11条,对于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580条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旅游开发建设未实际开展,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将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北京某村民委员会、北京某经济合作社应当退还北京某旅游公司支付的合作费用300万元。而根据《民法典》第580条与《九民纪要》第48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北京某村民委员会为履行经营协议腾退了土地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现终止合同造成其前期准备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北京某旅游公司应当向北京某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综合违约责任承担、合作费用退还问题,酌定北京某村民委员会、北京某经济合作社退还北京某旅游公司部分合作费12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请求解除合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不能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相应的,应避免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守约方的日期作为终止合同关系的时间点,因为如此无异于承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和“二审判决作出之日”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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