鳌山民商法读书会第55期顺利召开

2024-08-18 09:00   山东  

8月16日,第55期鳌山民商法读书会以线上的方式顺利举办。在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张平华教授的指导下,6位2023级硕士研究生阅读了海因·克茨的《德国合同法》一书。本次读书会由2023级硕士研究生段宪正主持,张平华教授及24名同学参与了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张平华教授在致辞中为我们介绍了《德国合同法》一书及该书作者海因·克茨的生平,强调了合同法对于我们民法学习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合同法问题。张平华教授指出,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骨架性的一个框架体系,值得大家认真研读。 

张萧晗主要就“违反法定禁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享。他结合《德国民法典》与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法定禁止的合同进行了辨析。关于《德国民法典》第134条的但书规定,其结合海因·克茨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即判断违反法定禁止的合同能否例外地有效应当对该禁止事项进行法律解释,考察其意义和目的是否要求违反禁令的合同必须无效,对于违反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或法政策目的的法定禁止,出于鼓励交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考量,应当认定其有效。

赵玉华围绕《德国民法典》中的“一般交易条款”进行了分享。一般交易条款也被译为一般商业条款、格式条款,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的第305条至第310条,并对其内容与体系进行了分析。随后,她对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并认为我国法上的异常条款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寻常条款,因为不寻常条款的“异常”程度过甚,达到了我国法律中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程度,从而直接被规定为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不能约束合同相对方。

段宪正就德国法上有关“保护义务”的内容展开了分享。在德国法的合同义务群中,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 “保护义务”,也即采用的是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关于合同义务的种类,我国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仅在《民法典》第509条中笼统地进行了规定。他认为,我国民法上的保护义务与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在概念体系上具有较大差别,在我国法学理论中也存在着许多概念上的争议。

陈玉华着重介绍了《德国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的报酬请求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652条规定居间合同的报酬请求权,但仅在合同因该报告或居间人的媒介而成立时,始有义务支付居间佣金。而我国《民法典》第963条、第964也存在类似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对于此处的“合同成立”应当如何理解,她结合学界具体观点做了进一步地分析和探讨。

侯小返主要介绍了“基于风险负担移转的损害错置”的相关内容。风险负担移转与所有权移转的在时间节点上的分离,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情形: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承运人,而运输途中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严重损毁。此时承运人的不当行为或者过错应当作何处理?债权人如何向可归责的承运人主张责任?对此,他介绍了德国法上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诸多理论方案。

邹昕芯就“违约损害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以法国法和英美法为代表,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的基础上建立了独立可预见性理论。而在德国法上,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相当性因果关系和规范保护目的来实现。但两者实质上都是通过考察合同当事人义务范围来确定赔偿责任,虽然运用了不同的立法技术,但是呈现了趋同的现象。这种趋同也反映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与融合。

王超围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主要结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强制性规定有关理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刘嘉雯针对 “可预见性规则”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性的论述,阐述了如何实现可预见性规则与因果关系理论在损害赔偿层面的体系协调问题。张琳晗主要围绕“居间合同的报酬请求权” 进行了一些补充性的分析,对比探讨了中介人过失违反报告义务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张坤结合英国法和法国法对“可预见性规则中预见的内容”问题展开了讨论,并以替代履行和替代交易为例具体说明了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问题。田如茵对于“效率违约”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了关于效率违约存在的两个误解,并进一步阐述了效率违约内在的规范逻辑。张樱颍就德国法中“违反保护义务”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德国法并未将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纳入到侵权法范畴,而她认为直接承认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竞合可能更为合适。卜思遥结合法国法上“合理预见规则”进行了分享,介绍了法国法中关于合同法领域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并阐述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损害合理预见规则之间的关系。张鹏飞就 “知假买假行为认定”以及“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主张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上关于知假买假行为人身份的认定方式,并对比分析了德国的法定撤回权制度。王一凡 围绕“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其认为关于构成迟延的要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并探讨了我国学者对于迟延履行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同观点。唐瑞雪针对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进行了分享,介绍了消费者撤回权的制度缘起,同时阐述了其规范目的及其意义。范懿华主要围绕德国法在“合同订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对比了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五点不同。刘清原结合王泽鉴《民法总则》代理制度内容的进行了分析与思考,探讨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以及表见代理行为的问题。

娄逸骅围绕“法规范目的说与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法规范目的检验可以对相当性判断的结果进行限缩。此外,她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问题。江辉围绕德国法中“保护义务”的内容进行讨论,他认为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均涉及到对固有利益和给付利益的保护,二者呈现出优美的对称性,且功能上的趋于一致,对于二者的违反均可被统合到“义务违反”这一秩序概念之中。付琦主要围绕“法律禁止的合同”问题进行了探讨,从效力性、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概念的舍弃、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联系,以及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毛仙鹏针对“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的关系”展开讨论,结合代物清偿的传统理论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规定,指出了两者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董媛媛比较了中德民法关于无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重点围绕“纯获利益”的界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行为效力、意思能力判断的问题分享了个人观点。石文静针对德国法中“违反善良风俗”的内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德国法上虽仅保留善良风俗的规定,但也往往和公共秩序相关联,并且在法国法上善良风俗也被认为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最后,张平华教授对本次读书会进行了概括总结。张平华教授“面向未来”,提出了关于合同法的三点研究方向:其一,在中国语境之下,结合比较法进行深入地研究;其二,应当注重实证考察与中国的真实状况。其三,把握好合同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文字|段宪正

图片|段宪正

审核|董媛媛

编辑|陈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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