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2024-03-21 19:34   山东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

王延松: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硕士

经济快速发展,推动技术迅速进步,加之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新能源汽车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一方面它降低了对石油的消耗,另一方面它也增加了对供电补给基础设施的需求。实践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经常为此产生纠纷,主要争议有两点。第一,业主是否有权在车位自行安装充电桩;第二,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出具安装充电桩的相应证明材料。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闫妍、牡丹江百好戴维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2)黑10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孙毅与闫妍系夫妻,是牡丹江市东安区百好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702号业主。2017年10月11日,闫妍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协议书,取得百好花园小区地下B区23号车位的长期使用权。戴维斯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闫妍亦向其缴纳车位管理费用。2022年1月5日,孙毅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向国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申请材料包括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证明同意安装,戴维斯物业公司拒绝盖章确认。故闫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戴维斯物业公司向闫妍出具同意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车位上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手续。

法院判决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闫妍对案涉车位享有长期使用权,其申请在个人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并非是小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整体设计、实施方案,亦无证据证明闫妍的申请需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或重建。该行为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正常行使合法权利,没有改变车位物业设计用途。另《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附件3中明确了闫妍要求戴维斯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系准备材料环节,至于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在后续现场勘察环节由供电企业到现场进行可行性勘察后确定,戴维斯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无法保证为由拒绝配合,理由不当。因此法院对原告闫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戴维斯物业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闫妍出具同意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车位上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手续。



二、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2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937条第1款:“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裁判立场


李明磊、张燕琼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未详尽涵盖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但只要符合《民法典》第937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仍应当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本案中业主在其购买的产权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要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属于为业主提供建筑物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内容。

徐湛坤与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7753号民事判决书


徐湛坤只是申请在个人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并非是小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整体设计、实施方案,亦暂无证据证明徐湛坤的申请需要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改建或重建,故徐湛坤的申请不属于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的事项范畴。而且原告本案诉求的是申请环节材料,并未进入实际现场勘察或施工环节,暂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报装行为存在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或存在其他对第三人的物权或相邻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的情形。被告要求车位业主申请报装充电桩前需要征求相邻车位业主同意并签名确认不应作为限制或排除车位业主正常合法行使权利的理由或条件。

郑苗纯、潮州市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均发文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郑苗纯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也有约定“双方在遵守本协议的同时,还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因此根据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配合并协助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应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四、法理分析



业主是否有权在车位自行安装充电桩?若有权,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为业主安装充电桩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下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分析。

首先,闫妍有权在车位自行安装充电桩。《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事关全体或部分业主合法利益或者有关共有部分空间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闫妍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协议书,取得案涉车位的长期使用权,故该车位属于闫妍的专有部分。第一,闫妍欲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只是在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这是行使专有部分权利的合理延伸,并不属于法条列举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更没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没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第二,闫妍安装充电桩的行为亦不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因为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将在相关的供电企业到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查后确定,只有通过了供电企业的可行性勘察后才能安装充电桩。综合上述两点分析可知,该事项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又根据《民法典》第271条、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车位属于闫妍的专有部分,其申请在自己使用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行使处分权利的表现,故有权自行决定在车位安装充电桩。

其次,戴维斯物业公司有义务为闫妍安装充电桩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本案当事人对车位权属没有争议,闫妍以戴维斯物业公司没有配合其在自己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而提起诉讼,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戴维斯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但符合《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的,物业公司也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本案中戴维斯物业公司为闫妍出具证明材料就属于为业主提供建筑物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内容,这是戴维斯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此外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以及黑龙江政府均发文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且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同时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15〕73号)中明确了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表明上述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系准备材料,最终争议车位是否符合安装条件由供电企业到现场进行可行性勘察后确定。即对汽车充电桩的安装施工条件及实施方案等问题的实质性审查,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专门工作规则和技术标准办理,物业公司无权以地下车库不具备防火分区条件、消防安全无法保证等作为抗辩事由拒绝配合。

最后,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绿色发展理念。《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电动汽车是新能源汽车,为电动汽车提供供电补给的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扩大供电补给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高公众对电动汽车的使用率,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规定,有固定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引导业主按照自身实际,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可见,国务院及其部门鼓励业主结合实际情况在固定车位配建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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