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鳌山民商法读书会第56期在华岗苑北楼顺利举办。在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张平华教授的指导下,6位2024级硕士研究生阅读了王泽鉴的《民法总则(增订版)》一书。本次读书会由2024级硕士研究生张鹏飞主持,张平华教授及17名同学参与了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张平华教授在致辞中,要求各位同学建立体系化的知识结构,准确把握具体的法律概念,聚焦民事权利基础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在研究比较法相关学说和判例经验的基础上,对民法总则的内容与体系进行全面学习。
张鹏飞围绕书中的“习惯”进行了分享。他结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介绍了习惯法与事实上的习惯的概念。通过比较关于习惯法的各种学说,他认为习惯法成立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社会上有反复事实的行为,属于客观要件;二是一般人具有法的确信,属于主观要件。此外,他对我国《民法典》背景下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可以通过事实性识别、关联性识别、正当性识别、合法性识别的方法对民事习惯进行司法识别。
范懿华结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设立、组织与管理进行了介绍。她认为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与“社团”——“财团”这一法人分类实际存在高度的契合性。捐助法人即为大陆法系语境下的公益性财团法人与宗教财团法人。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即为大陆法系语境下的公法人,且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为此种语境下的社团法人。而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则可归纳为此种语境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
莫昀璐主要就“法人的侵权行为及董事对第三人责任”问题展开分享。她认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有三:系财团法人基金会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系因执行职务;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此外,她介绍了比较法上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有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两种形态,并认为规定董事连带责任固然可以增加第三人获得赔偿的机会,但董事赔偿能力对于债权人真正实现赔偿意义不大,反而造成董事为了避免履职风险不敢履职,而过错责任能够避免董事承担过重责任,并正向激励董事勤勉履职,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债权。
王一凡着重对“中性行为”展开介绍。从文义上看,中性行为并不属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但在行为人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上的不利益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他结合我国《民法典》第22条规定,指出在中性行为的情形下应避免对未成年人提供过度保护。此外,他认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中存在过度保护的问题,应当参照他国相关规定,设置限制行为能力人欺诈条款,或对“相适应的智力状况”作出严格解释,从而将未成年人恶意利用限制行为能力人身份而作出的行为排除出法律保护的范围。
唐瑞雪围绕“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及其与过错之间的联系”展开分享。她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过程,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可以互相转化,将“意思表示错误”与“重大误解”作相同理解亦可扩大“重大误解”的外延,更好地调整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过错与撤销权关系问题上采过错排除撤销型规则,我国《民法典》重大误解规定中未明确一方或双方过错对撤销权是否产生影响,同时过错要素对于撤销权及损害赔偿应当产生何种影响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刘清原就“表见代理”问题分享了自己的阅读心得。追溯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其由合同法被延续至民法典,由商事领域扩展到民事领域有其历史源流。尽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我国民法典都对表见代理有所规定,但在责任性质、追认程序、赔偿范围以及过错考虑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她对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和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介绍,认为无权代理还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分类。
张萧晗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发展脉络进行了补充,同时认为相对人的过错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撤销权,对于相对人故意造成行为人错误认识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欺诈,此时面临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法条竞合,应当注意到二者法律效果的不同。赵玉华认为就行为人的过错问题而言,行为人有一般过失时仍然可以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而行为人有重大过失时是否仍可主张构成重大误解,有待未来司法实践检验。段宪正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中性行为效力”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应当承认意定代理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资格,但并非仅仅基于“中性行为”和私法自治的传统理由。陈玉华结合商家以商品价格低系属标价错误为由不发货的案例情形,着重分析“重大误解”和“错误”的概念,认为商家标价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此外,她还提出需要考虑《公司法》体系中法定代表人与董事身份重合时对第三人责任的统一适用问题。侯小返对“容忍代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表见代理抑或默示授权”这一问题展开分享,他认为其实质在于为“本人明知他人实施代理行为但是保持沉默”寻求正当性的依据。邹昕芯对“动机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她在检索裁判文书过后发现,我国司法实践没有明确救济动机错误的规定,而是审慎地将部分情况纳入重大误解的范畴予以救济。娄逸骅博士就“法人的侵权行为及董事对第三人责任”问题进行补充,不能忽视董事的赔偿能力对于债权人实现赔偿诉求的意义,同时认为董事第三人责任的出现与公司独立人格说不存在根本矛盾。江辉博士认为,本书注重对法律概念的直接界定,读者阅读时注意避免形成思维定式,应当着力提升逻辑推理能力,在概念与结论的推导过程中训练民法思维。付琦博士着重探讨了我国《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与其他条款中“习惯”的关系,他认为第10条中的习惯法以民众的约束意思为基础,一般社会交往领域中的习惯做法由于欠缺此种约束意思而不构成习惯法。毛仙鹏博士对“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问题展开分享,他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对非财产责任共同承担的规定是有必要的,在条件成熟时规范上应予以进一步明确。董媛媛博士围绕习惯识别的类案分歧原因,说明开展习惯研究应作类型区分、归纳习惯特征、限定某类习惯范围再确定司法识别标准,并结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分析应否承认中性行为效力的议题。
最后,张平华教授对本次读书会进行了概括总结。他鼓励同学们在案例分析与写作的实战过程中增强对民法实践的把握能力。在阅读著作时应做好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对照和融合中锤炼民法思维。
文字|张鹏飞
图片|刘清原
审核|董媛媛
编辑|陈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