鳌山民商法读书会第54期顺利召开

2024-07-07 10:55   山东  


7月5日,第54期鳌山民商法读书会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顺利举办。在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张平华教授的指导下,7位博士生、博士后阅读了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一书。本次读书会由2023级博士生毛仙鹏主持,张平华教授及22名同学参加了本次会议。

侯圣贺就法律关系的界分进行了解读。他指出,霍菲尔德教授认为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人对人的关系,一类是权利人对特定义务人的关系,也就是特定关系(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关系),另一类是非特定关系(非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关系)。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关系(对人权),可以是某人享有的并针对另一人的独一无二的权利,也可以是某些针对特定人且就其根本而言彼此相似的权利之一。而非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不论其属于是有权利亦或潜在权利,也不论其归属于一人还是多人,此类权利总是各自针对不特定的一大类人。

王玉乔谈到,霍菲尔德的概念体系是通过经验归纳的方式得出的,但其分析方法存在事实性问题,即其并非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而是综合分析美国各个法院判例中的概念进行归纳而得来。因此,这些基本概念并非纯粹的逻辑演绎,其公理性有待检验。此外,需要注意到概念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术语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要避免落入任意比附的陷阱。最后,霍菲尔德的权利矩阵并非一种对先验权利逻辑的发现,而是一种分析框架的发明。这意味着概念和概念的解释、概念的逻辑关系之间都存在预设。每一次解释都需基于预设,都是对已有前见的解释。

石文静首先就霍菲尔德提出的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四个概念及其相关关系和相反关系进行了介绍。而后,她着重讨论了对人权、对物权这一界分的不合理之处:第一,对物权并非是针对某物的权利;第二,非特定请求权(对物权)并非总与某物(有体物)有关;第三,一项非特定请求权只与一人的一项义务有关,而不是与非特定的一大类人中所有成员的多项(或一项)义务相关;第四,非特定请求权不应与任何拥有此权利者关于同一标的之并存特权或其他法律关系混为一谈;第五,非特定请求权应区别于因其受侵害而生的特定请求权;第六,非特定的第一性请求权不应与此权利(以及因受侵害而生的第二性权利)的确权程序相混淆,或以为前者完全依赖后者。

付琦以霍菲尔德的概念分析法分析了我国的物权体系。他先就基本法律概念的译法谈了自己的理解。而后他提到,物权法中的霍菲尔德式关系是一组物上广义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多个霍菲尔德式的关系绑定在一起才会形成物权。此外,霍菲尔德关系还需要回应一个重要问题: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我国所承继的德国民法教义学中提出的“法律关系”概念认为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但又认为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亦属法律关系。但传统民法概念体系中的物权,存在着自相矛盾。而为了不让矛盾看起来明显,传统民法概念体系只好不断添加特设的说理。对此,应该肯定的是,物权(物上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物之间,世界上的第三人和所有权人之间关于其物的个别法律关系,在所有权人获得该物的当时,就自动产生。

毛仙鹏主要就侵权获利赔偿问题,结合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进行了分享。他指出,侵权获利赔偿的核心在于要求侵权人将其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赔偿给被侵权人,侵权人获得的不法利益既包括权益本身的价值,也包括在侵权行为中形成的增量价值,其中正当性证立的难点就在于被侵权人何以能够取得侵权人获得的该不法利益。有学者借用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提出权益价值的赔偿对应于权利中的请求权,而增量价值对应于权力及豁免。他认为这一分析路径存在较大谬误,并指出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都是权利人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但是它们并非都能对应于或转化为金钱利益;在财产权利中,特权应是权利的核心,请求权、权力及豁免构成对特权的保障。

娄逸骅尝试对基本法律概念进行简要的解释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发现这一理论体系在当下的应用价值。霍菲尔德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方式解读法律权利的内部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他将法律关系还原成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权力、无权力、豁免和责任这八个最基本的要素,并在这八个要素之间建立起了逻辑和结构联系。这一权利结构与我们日常的权利体系交叉而不重合。总体来说,霍菲尔德提出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更倾向于是对权利这一宏观概念的解构而并非是对权利的构建。因此在运用这一概念分析数据权利等问题时,有必要坚持自下而上的思维构建数据权利的整体框架,贯彻体系化、类型化思维。与此同时,应当注意避免对利益归属精细化描述产生的巨大信息成本,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

江辉结合张老师的权利位阶理论对霍菲尔德的私权分析理论作出了一些价值补充与结构修缮。他提出,应在整体中观察局部,在局部中透视整体。只盯住局部,不看全局,就无法对具体事物进行准确定位、定性。例如,对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与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如果只截取“解除权行使”这一片段,单纯观察解除权行使本身,不考察其他事实(解除事由),就看不出两种解除权有何区别。另外,分析法律问题时,在充分借鉴霍菲尔德分析框架的同时,还要融入一些利益权衡理论,对四面八方的利益状态进行全面观望,进而避免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赵玉华就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及权利结构进行了补充。她谈到,非法律因素和法律因素往往混淆在一起,一是因为纯法律关系与物质、精神关系在观念上的联系极其紧密;二是因为我们法律术语的模糊和随意。最后,她结合具体实例着重分析了特权、义务和无权利的含义。张萧晗简要补充了基础法律概念彼此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其所构成的权利矩阵所揭示的含义。而后,他谈到这一理论模式在解释自然权利、政治权利,以及涉及道德问题时所遇到的适用困境,是否合理有待进一步的论证。侯小返着重分享了对书中提到的“小虾沙拉”问题的解读。映射到现实生活中,即若仅有特权,而无抵制他人干预的权利,这一特权并无实际价值。但也不能因此而否认特权和严格意义之权利在逻辑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陈玉华分享了在“各概念间的相关关系和对立关系”的理论发展中几位法理学论者的观点。随后,她就江辉在论述“权利义务的高度统一”时所涉例子及结论进行了探讨。段宪正对物权究竟属于何种关系这一问题,结合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的论述进行了探讨,指出法律关系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可以存在于两个或多数的特定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一个人同所有否定这种法律关系、不尊重这个权利的其他人之间。邹昕芯对相关性理论进行了思考并指出,请求权在逻辑上处于优先地位,即法律关系是由占据主动地位的请求权作为主导的,而义务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法律地位,但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对于相关关系的解释似乎难以体现出这种不平等性。张鹏飞结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对特权与豁免概念进行了论述,并最终得出合理使用的实质是其并不能也不必要拥有与权利人相同的“狭义权利”和“权力”。刘嘉雯对获利返还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并指出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矩阵在分析其他法系的法律概念上具有可行性。王超结合付琦分享的内容进行了深入思考,认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使与物有关之既存法律关系都归于消灭;取得人依据法律规定而自动发生与世界上全部人的新法定物上关系,其内容为排除他人干涉。继受取得中,被取得人原本就物与世界上全部人有物上关系,其内容为排除他人干涉;取得人因取代了被取得人之位置而得以排除第三人干涉。张坤针对运用霍氏理论分析新型权利,如数据权利和虚拟财产权利等进行了补充。他认为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可以霍氏理论为基础,以4种民事权利元形式为标准,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并区分可能产生的民事权利。他随后提出,运用类型化的理论统合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协调。卜思瑶补充了霍菲尔德提炼基本法律概念、构建法律关系的论证过程,并介绍了与之互补的道义逻辑学者冯·赖特提出的构成反映法律关系的符号系统;此外还谈到了基于霍菲尔德理论发展出的权利束观点所存在的缺陷。田如茵较为赞成毛仙鹏提到的请求权、特权、权利和豁免并非都能对应于或者转化为金钱利益这一观点,认为原告有权就财产被侵害主张许可使用费,但原告是否可以获得与权益价值对应的许可使用费的赔偿并不能完全确定,至少需要该权利的实现具有高度可能才可以。张琳晗认为,霍菲尔德理论中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再是一种线性结构,而是一种立体结构,因此很多社会关系都可被纳入法律范围之内;而且,由于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中加入了权力与责任关系,甚至还引入了特权、豁免等概念,因此,法律关系理论可以被轻松地扩展到公法领域,进而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理论。王一凡对权力这一概念进行了解读,即如果行为人能够根据其意志导致现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就可以说行为人是具备一种法律权力。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改变了原本的法律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行为人在行使一种权力。 

最后,张平华教授针对大家的分享进行了点评与交流,点明了本书的精深之处,鼓励大家勇于进行探讨。他也指出,大家在今后展开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应当先走进理论体系,退行至问题的起点进行思考,再进行深入批判。在会议的末尾,张平华教授要求同学们在暑假期间注意安全,在充分休息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处的人生阶段,合理地利用时间开展学习,为下一阶段做好准备。


文字|张萧晗

图片|张   坤

审核|毛仙鹏

编辑|陈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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