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哈尔滨私拆承重墙事件的民事责任承担

2024-07-16 14:07   山东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陈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硕士

承重墙是指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对房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寿命具有重要作用,擅自拆改承重墙可能会危及房屋安全。2023年4月28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一租户私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导致楼体出现裂缝。事件上报后,政府部门随即介入处理。同楼栋住户被要求紧急疏散撤离,部分居民已经被安置在宾馆。松北区委托国家和省级权威专业机构全面开展了楼体结构检测、变形监测、结构安全鉴定等相关技术工作,并制定了修复方案。此次事件中,租户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导致楼体出现裂缝,谁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以下将简要分析之。



一、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272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37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15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45条第1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裁判立场


佟秀菊与王安相邻关系纠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较大改造,并对部分承重墙进行了拆除和改变,其上述行为必然影响到其楼上邻居即原告的相邻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已拆除和改变的承重墙部分恢复原状,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张燕与郭伟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郭伟楠居住的201室于2013年进行装修,私拆承重墙,后多次发生漏水,其认可装修、漏水与101室墙壁出现裂纹、潮湿、起皮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张燕的损失,一是房屋装修损失,二是租金损失,三是物品损失。

施晓琦与上海章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章筑公司提供的两份图纸,明显载明系争房屋主卧和次卧之间原有承重墙,并在装修设计里予以拆除,可以证明双方对该墙体的拆除方案是明确达成一致的。章筑公司作为专业装饰单位,对拆除卧室承重墙应负有直接责任。施晓琦作为业主,对厨卫承重墙的拆除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卧室承重墙的拆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施晓琦与章筑公司对系争房屋承重墙拆除及修复所造成的损失,各半承担责任




三、法理分析

租户私自拆改承重墙导致楼体大范围开裂,同楼租户因此受到影响,此种情形下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以下将结合该事件简要分析之。

首先,租户擅自拆改承重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业主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第一,租户私拆承重墙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72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3条第1款以及第15条,承重结构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可以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另外,根据《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装修办法》)第5条第1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设条例》)第15条第2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承重墙关涉整个建筑的稳定性,本案中的租户装修时擅自拆除承重墙,对其他居民房屋的正常和安全使用造成妨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第二,本案存在损害结果。该租户拆除承重墙后,该楼栋多层楼出现墙壁开裂、墙皮脱落的现象,其他业主的物权遭到损害。另外,同栋其他居民被紧急疏散撤离,还产生了安置或租赁费用。第三,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租户私拆承重墙导致了以上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存在过错。目前,无法得知租户的过错形态是否为故意,但是可以认为租户拆除承重墙具有过失——租户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综上,租户私拆承重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装修公司、业主、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第一,装修公司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共同过错说,若复数行为人存在共同过错,每项行为都构成受害人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则复数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若租户明知或经提示而知墙体为承重墙仍指示装修公司拆除,作为专业人员的装修公司应当知道拆除承重墙属于违法行为,即便被要求拆除也不应当拆除,其拆除承重墙,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此时,二者存在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业主的民事责任。根据《装修办法》第13条第2款,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本案,若作为出租人的业主事先知情、同意或直接帮助租户私拆承重墙,则与租户、装修公司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942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管理义务与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义务。另外,根据《物业条例》第52条第2款以及《装修办法》第15条第1款,物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根据《物业条例》第45条第1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案,若物业公司未尽相关职责和义务,一方面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属于场所管理者,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责任主体须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民法典》第237条规定了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恢复原状,即物的物理修复或重做。本案,租户和装修公司拆除承重墙导致其他业主的房屋出现墙壁开裂、墙皮脱落,其他业主有权要求侵权人将拆除的承重墙、开裂的墙壁、脱落的墙皮等恢复原状。根据《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承重墙被擅自拆改导致不动产毁损和其他损害,其他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由于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安置或租赁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等。 

往期精彩回顾





1.简讯||律博士学堂举办《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工作生活中的应用》分享会

2.新台州动态||我所主任项先权博士受邀参加台州市企业之家座谈会

3.新台州喜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荣获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多项荣誉

4.新台州动态||我所主任项先权博士接待台企之家负责人 共同探讨“法律助力企业成长”

5.简讯||《营商环境法治与企业合规建设专递》第六期发布

6.新台州动态||我所主任到台州企业之家作《公司法修订解读》直播宣讲

7.新台州动态||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迎来特别感谢

8.新台州喜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荣获法律服务工作突出集体、突出个人奖项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服务民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律博士学堂”-浙江省优秀普法项目
“律博士法治智库” -台州市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项先权律师介绍
诚信、勤勉、谨慎、保密!
台州:台州市广场南路52号六楼
(一楼为绍兴银行)
联系方式:0576-88539083
杭州:杭州市文三路369号
文三数码大厦12楼
联系方式:0571-88930382


山大营商环境法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最新文章